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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台內消字第10708217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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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風災震災火災及爆炸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名稱為「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並修正第四條。
附修正「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四條
部 長 葉俊榮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震災之災害潛勢資料公開項目及公開機關如下:
一、活動斷層分布圖: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二、土壤液化潛勢分布圖: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三、海嘯潛勢區域:內政部消防署。
火山災害之災害潛勢資料公開項目為火山活動觀測,公開機關為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
風災震災火災及爆炸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第四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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