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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令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局音(輔)字第10730021191號

    修正「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九點

    局  長 徐宜君

     

    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五、申請案應具備文件、資料

      各款文件、資料以簡體中文、外文表示者,應附加正體中文譯本;其他本局指定之文件、資料及各款應備之文件、資料不全者,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

    (一) 「創作樂團類」:

    1、企畫名稱:請依例示提出企畫名稱:例如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企畫(○○類)。

    2、申請者:

    (1) 申請表共二份(格式如附件一),正本一份、影本一份,應填寫雲端檔案管理系統產生之檔案上傳碼。

    (2) 團長及團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一份(黏貼於A4紙張);其有外籍團員者,應繳交該外籍團員之居留證明及足以證明該外籍人士得於我國合法工作之證明文件影本;同一人得跨團報名,且以二團為限。

    3、企畫書:

      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紙本一式二份,並將企畫書電子檔上傳至本計畫之雲端檔案管理系統(網址:www.bamid.gov.tw),以A4紙張直式橫書雙面列印,每頁底部編頁碼,每份限以迴紋針、燕尾夾或釘書機裝訂,不得以膠裝或活頁裝訂。並於封面顯著處標示「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申請案」及申請者名稱,內頁則應編寫目錄。企畫書應載明下列內容,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 樂團簡介(包括但不限於樂團成立經過、團長及團員介紹、樂團表演、發片、音樂獎項入圍、獲獎等經歷),本項除紙本形式外,亦得檢附其他可表現樂團特色之資料。

    (2) 申請補助製作發行音樂作品之簡介(例如創作概念及發想;應以一千二百字為上限)。

    (3) 經費總預算及各項預算配置之經費預估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三)。

    4、申請案應檢附申請補助製作發行音樂作品DEMO樣帶,樣帶曲目數EP類應為三首,專輯類不得少於四首,總長度皆不限,並上傳至本計畫之雲端檔案管理系統。

    5、申請補助製作發行音樂作品,其音樂著作係申請者改作自他人著作者,並應檢附原著作、衍生著作及各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申請者改作之授權書影本一份,前開授權書並應載明授權之方式、地域及期間。

    (二) 「企製升級類」及「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

    1、企畫名稱:請依例示提出企畫名稱:例如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企畫(○○類)。

    2、申請者:

    (1) 申請表共二份(格式如附件二)正本一份,影本一份,應填寫雲端檔案管理系統產生之檔案上傳碼。

    (2) 最近二年無欠繳稅捐之證明文件影本。

    (3) 製作及發行之有聲出版品業務公司或行號之證明文件影本。

    (4) 應檢附申請案企畫書中所列人員之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員具中華民國國籍);申請案所列演唱(奏)者若為外籍人士,請檢附外籍人士之居留證明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影本。

    3、企畫書:

      申請者應檢附企畫書紙本一式五份,並將企畫書電子檔上傳至本計畫之雲端檔案管理系統(網址:www.bamid.gov.tw),以A4橫書雙頁繕寫,依序於頁面裝訂集結成冊(左側膠裝),並於封面顯著處標示「流行音樂製作發行補助申請案」及申請者名稱,內頁則應編寫目錄,每頁底部應編頁碼。企畫書應載明下列內容,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1) 專輯製作之整體規劃,包含但不限於專輯名稱、製作概念、曲風類型、曲數、企劃概念、商品定位與客層分析。

    (2) 提出申請案具競爭力或影響力之關鍵因素,並提出達成目標之佐證資料,例如:獲獎紀錄、作品等。

    (3) 申請案之製作人、詞曲創作者、編曲、配樂師、樂手(Dubbing)、合聲、錄音工程師、混音工程師、企劃、演唱者或演奏者等執行團隊(包含姓名、名稱、年齡、國籍、經歷)之介紹與說明;另應檢附演唱者或演奏者合作意向書。

    (4) 製作與發行之預估期程(包含詞曲創作、編曲、錄音、配樂、混音、過帶、母帶後期處理、母帶壓片、產品包裝、發行等)。發行方式得以實體發行或在數位銷售平台上架(以發行日期為依據)。

    (5) 經費總預算及各項預算配置之經費預估明細表(格式如附件三)。

    (6) 預估效益說明。

    (7) 公司或行號簡介(應含公司或行號組織結構、近三年推動流行音樂實績案例及得獎紀錄等)。

    (8) 申請「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補助者,應另檢附影視作品之簡介(含劇情大綱、導演、製作公司、影片類型、集數、片長或其他補助之證明文件等);另須檢附與影視作品公司合作證明文件(申請者同影視作品製作公司則免附)。

    4、切結書(格式如附件四)。

    5、申請案應檢附演唱或演奏者作品(得為DEMO樣帶、試唱帶、表演之影音檔或曾發行之專輯),並上傳至本計畫之雲端檔案管理系統。

    六、評審小組及評審作業

    (一) 本局應先就申請者資格及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進行審核。申請者資格不符第二點規定或申請案不符合第三、四點規定,應不予受理;企畫書應備之文件、資料或內容不符第五點規定,且經限期補正一次,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亦同。

    (二) 評審小組之組成:

    1、「創作樂團類」、「企製升級類」及「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採競爭型分別審查,每類均由本局遴聘專家、學者七至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就前款本局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實質審查。評審小組得以擇優面談方式進行評審;且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審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評審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或交通費;評審委員於評審申請案時,應秉持利益迴避原則,公平執行評審工作,並於評審會議召開前,均應簽署切結書,切結與評審之申請案及申請者無切結書所列應迴避事由,並同意對委員身分、過程及結果相關事項保密。委員違反切結事項者,本局得終止該委員之聘任。

    3、外聘委員應聘時應填具同意書,同意本局於評審會議結束,會議紀錄經核定後,將其姓名連同其他評審委員名單對外公開。

    (三) 評審小組職責:

    1、就第一款書面審核通過之申請案進行實質評審,並就獲補助者、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做成建議,前開建議並應經本局核定。評審小組實質評審時,得請本局限期要求申請者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申請者屆期不提供,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經評審小組認定仍不全者,本局應不受理該申請案。

    2、獲補助者名單、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應由各類全體評審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實際獲補助者名單、獲補助製作之專輯、補助金額上限及補助比率由本局核定後公告之。

    3、評審委員並應就本局提請審查之案件,依本局要求開會或提供書面建議。前開案件經全體評審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作成建議,供本局參考;該建議經本局核定後應通知獲補助者,其有修正補助金契約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金契約之修正。

    4、「創作樂團類」之評審小組提供「創作樂團類」獲補助者專業諮詢。

    (四) 評審標準:

    1、音樂製作企劃內容(含音樂作品企劃完整度與可執行度;音樂作品特色、發展性與市場性)。

    2、關鍵效益說明(含競爭力或影響力)。

    3、執行能力及歷年實績。

    4、經費配置合理性。

    (五) 申請案經評審小組審核並決議給予補助,於會議紀錄經本局核定後,應將評審委員名單及評審結果(應包括獲受獎勵或補助名單對象、企畫案計畫名稱及獎勵或補助金額)對外公開,並刊登於文化部獎勵補助資訊網。

    九、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獲補助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委員之公正性、獲補助金(資格)或申請補助金撥款。

    (二) 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全部或一部轉讓予第三人。

    (三)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執行。企畫書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具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依變更後之企畫書執行。變更事項涉及期限之展延者,「企製升級類」及「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展延期限包含執行期程十六個月,總展延期限不得逾二年;「創作樂團類-專輯」展延期限不得逾本局公告核定補助名單之日起十六個月內;「創作樂團類-EP」展延期限不得逾本局公告核定補助名單之日當年十月三十日前之期限。

    (四)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企畫書完成音樂作品之錄製;企畫書有變更者,亦同。

    (五) 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單項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獲補助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獲補助者應通知本局監辦並接受本局監督,且獲補助者於申請補助金審核時,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六) 獲補助者應擔保補助錄製之音樂作品專輯或影視作品及依企畫書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

    (七) 「企製升級類」、「創作樂團類-專輯」及「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獲補助者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與本局完成補助契約之簽訂。

    (八) 「企製升級類」、「創作樂團類-專輯」及「影視原創音樂歌曲類」獲補助者應依補助契約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各期補助金及請款;「創作樂團類」獲補助者應依補助通知函規定期限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補助金及請款。文件不全者,應依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

    (九) 獲補助之音樂作品,以實體發行者,其封面或封底應加註「本作品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年補助」或類似文意;於數位平臺發行者,應於其作品介紹網頁之頁面中加註「本作品獲文化部影視及流行音樂產業局○○○年補助」或類似文意。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附負擔補助處分函時,前開媒體宣傳、文宣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十) 獲補助者應不限時間、次數、方式及地域無償提供本局獲補助作品相關之各項成效資料報告,供本局非營利使用,內容應包含但不限於獲補助作品發行情形、銷售成果(含實體及數位)、入圍及獲得之獎項紀錄及其他本局指定事項。

    (十一) 全案收入(含衍生性收入)扣除支出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按本局核定補助比率繳回,其繳回之金額以受領之補助金金額為上限。

    (十二) 「創作樂團類-專輯」獲補助者因故無法於本局公告核定補助名單之日起十六個月內履行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內容者,應自本局公告核定補助名單之日起六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本局,向本局申請放棄獲補助金資格,並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繳回已領之補助金;「創作樂團類-EP」獲補助者因故無法於本局公告核定補助名單之日當年十月三十日前期限內履行本局核定補助之企畫書內容者,應自本局公告核定補助名單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通知本局,向本局申請放棄獲補助金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