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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 中華民國10753
    臺教人(一)字第1070053244B

    核釋教育人員留職停薪辦法4條第1項第3款所稱正當理由,涵蓋教育人員如有親自養育雙(多)胞胎子女之需求,縱其配偶未就業,仍得依本款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機關並不得予以拒絕。

    部  長 吳茂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