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僑務委員會令 |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僑生研字第107050108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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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僑務委員會輔助海外僑校及僑團辦理組團來臺研習華語文或臺灣文化活動作業計畫」第三點、第十二點附表一及第十四點附表二,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僑務委員會輔助海外僑校及僑團辦理組團來臺研習華語文或臺灣文化活動作業計畫」第三點、第十二點附表一及第十四點附表二
委
員
長 吳新興
僑務委員會輔助海外僑校及僑團辦理組團來臺研習華語文或臺灣文化活動作業計畫第三點及第十二點附表一、第十四點附表二修正規定
三、輔導單位:政府駐外館處、本會海外文教服務中心。
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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