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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令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文創字第10720156192號

    修正「文化部辦理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文化內容投資計畫作業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辦理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文化內容投資計畫作業要點」第五點

    部  長 鄭麗君

     

    文化部辦理加強投資文化創意產業實施方案文化內容投資計畫作業要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文創字第10730114992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文創字第10720156192號令修正

    五、本專戶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之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 應由共同投資者提出下列文件申請搭配投資:

    1、共同投資者簡介及投資規劃或實績:資金來源、投資經營團隊、人員經歷、投後管理方式等,倘近期有投資文化內容或其他產業之實績,可做為本專戶同意投資之重要審議依據。另已有與本專戶共同搭配投資,則需詳列該共同搭配投資案件之營運或投資績效。

    2、被投資事業之營運計畫(包含營運目的、所營事業、資本形成、籌資總額及資金來源、技術(智慧財產)、財務及市場可行性等投資效益分析、風險分析、分年進度、經營管理分析、產業專家意見),並依該計畫提出投資評估報告。

    3、其他經本部公告需繳交之申請表單或投資資料。

    (二) 本部應訂定本計畫投資評估及審議核決之投資流程,另行公告之,並設置投資審議會辦理案件審議及其他交議事項,投資審議會設置委員至少二十一人,任期一年,由本部依實際需求聘任,並指定一人為會議主席。投資審議會審議投資申請案,除主席外,由本部自審議委員名單中另邀請八位審議委員出席,並邀請國家發展基金列席。主席未克出席時,由其指定出席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前款共同投資者簡介及投資規劃與實績、被投資事業之營運計畫、投資評估報告、過去與本專戶共同投資情形等皆列為審議核決之參考,申請案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本專戶始參與投資;但共同投資者與投資申請案具利害關係者,應經三分之二出席委員之同意。

    (三) 決議通過之案件,應由本部檢附投資評估報告及投資審議會決議紀錄等相關文件,送國家發展基金備查。

    (四) 共同投資者應以不低於本專戶投資金額三分之一比例搭配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