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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申請使用國道舉辦體育活動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起施行。
附修正「申請使用國道舉辦體育活動管理要點」
局 長 趙興華
申請使用國道舉辦體育活動管理要點修正規定
交通部94.1.17.交路字第0940016645號函同意備查
交通部97.6.18.交路字第0970033191號函同意備查
國道高速公路局98.6.12管字第0986003964號令修正
國道高速公路局99.5.4管字第0996003567號令修正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107.5.18管字第1071860756號令修正
一、目的:為因應各機關團體申請於國道舉辦體育活動,特訂定本要點以為申辦及審核之依據。
二、法令依據: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九條第三項與「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第六點規定,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簡稱本局)得於舉辦活動期間封閉國道特定路段,並依管理成本按次收取費用。
三、活動性質:具國際性、公益性,且為非營利性質之體育活動(除必要之報名費外,不得有其他收費行為)。
四、申請路段及時段
(一)
路段:限鄰近具有良好之平行替代道路,對交通衝擊不大且易於執行交通管制及疏導措施之路段。
(二)
時段:限例假日之非交通尖峰時段。
五、舉辦頻率限制:各區養護工程分局所轄同一國道路線一年核准一次為限。
六、承辦單位:由申請路段之本局轄區養護工程分局辦理有關接受活動之申請、審核及相關配合事宜。
七、費用之支應
活動主辦單位,應支付下列費用:
(一)
場地使用費(營業稅另計):依使用道路里程及時間長度計算,12小時以內,以1,200元/每小時每公里(分向計算);超過12小時者,以3,600元/每小時每公里(分向計算)。里程計算採管制範圍交流道間之主線里程計,未滿1公里則採四捨五入計算。
(二)
保證金10萬元(活動完畢,查無待辦事項後無息退回)。
(三)
因活動所需而設置交通維持相關設施,由主辦單位逕洽具有高速公路施工交通維持經驗之廠商辦理,相關費用由活動主辦單位自行負擔。
(四)
需國道公路警察局及其他單位代辦事項及費用,由活動主辦單位自行接洽研商。
八、活動之申請
(一)
至少於預定活動日期三個月前,以書面(格式如附件一)向本局轄區養護工程分局提出活動申請。
(二)
活動主辦單位於提出申請時,應檢附活動所在地地方政府同意文件,且一併提送詳細之活動計畫書,其內容至少應包含以下項目:
1、活動名稱、目的、方式、預定參加人數。
2、活動主、協辦單位簡介,及舉辦同類性質活動經驗說明。
3、活動主、協辦單位及各單位負責人,各單位之活動主要承辦人員,各單位聯絡窗口(含聯絡人)及方式(地址、電話、傳真、網站及電子郵件等)。
4、活動期間臨時進入或設置於道路上之車輛、設施名稱、數量及舉辦活動必要搭設之司令台、舞台等設施。
5、交通衝擊評估(含舉辦時段內受影響交通量預估、平行替代道路規劃、交通影響程度等)。
6、交通維持計畫(含交通動線示意圖、交通維持設施佈設、宣導及執法計畫等)。
7、需本局、國道公路警察局及其他單位協調、配合或代辦事項,包含工務及警力支援、安全秩序維護等。
8、事後道路清理等復原計畫。
9、其他本局須了解有關道路管理及交通秩序與安全相關事項。
(三)
活動計畫書之內容若有補充資料時,最遲須於預定活動日期二個半月前補送,逾時不予收件。
九、活動之審核:
(一)
各單位所提活動申請,由本局轄區養護工程分局依附件二之審查準則辦理審查及評選,得分至少須為80分以上,方具核准基本條件。
(二)
若有超過一個以上單位提出申請時,由評選最優之單位取得舉辦活動之許可。
(三)
本局仍保留核准與否之權利。
十、其他:
(一)
活動主辦單位應負責現場清潔維護,參與活動人員之安全、秩序維護工作,及辦理公共意外保險。
(二)
不得有毀損道路相關設施之行為。
(三)
如有毀損道路設施之狀況時,活動主辦單位應負賠償之責,損壞賠償金得自保證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行追償。
(四)
應於申請時間內結束活動並開放通車,如有逾時,除依第七點第(一)款之規定加收場地使用費外,另記點1點,累計達2點,則暫停申請資格1年。
(五)
活動結束後,活動主辦單位需將現場清理完成及恢復原狀,並會同本局人員檢視確認無誤後,再由本局與國道公路警察局進行恢復通車之準備作業。
附件一
使用國道舉辦體育活動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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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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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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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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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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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參加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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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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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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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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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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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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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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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及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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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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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活動所在地地方政府同意文件及詳細活動計畫書請隨本申請書附送,若有補充資料應於預定活動日期二
個月半前補送,逾時不受理。
註2:活動地點限鄰近具有良好之平行替代道路,對交通衝擊不大且易於執行交通管制及疏導措施之路段,起
迄點並請述明。
註3:活動日期僅限例假日。
註4:活動時間限非交通尖峰時段,請述明全程活動時間含事前準備、實際活動舉行及事後清理時間等。
附件二
申請使用國道舉辦體育活動計畫審核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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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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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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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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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辦單位之資格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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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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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須能提出證(說)明其具有使活動順利舉行之能力,包括:
1.
主、協辦單位均須為合法登記之社會團體或公司
2.
主、協辦單位具有正面之社會公益形象
3.
以往是否有舉辦類似活動成功之經驗
4.
支援活動之資源(人、物力)是否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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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活動性質及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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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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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活動是否具國際性、公益性
2.
規模大小是否適當
3.
是否對提升社會風氣具正面效益
4.
是否有助於提升本局之社會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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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活動計畫書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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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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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舉辦活動之規劃是否完善,包括:
1.
道路條件評估(替代道路、交通衝擊)
2.
使用道路情形
3.
交通維持計畫
4.
相關單位協調作業規劃
5.
道路復原規劃
6.
參與人員之安全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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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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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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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單位(本局轄區養護工程分局)自行審酌認為須納入審核之重要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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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核單位若無規劃「其他」審核項目,其10%之得分配比得自行考量合併於1~3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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