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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農授漁字第1071326117A號

    修正「颱風期間漁船進港及船員避風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颱風期間漁船進港及船員避風處理原則」

    主任委員 林聰賢

     

    颱風期間漁船進港及船員避風處理原則修正規定

    一、為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等相關政府單位及區漁會、漁船主(長)依據災害防救法等相關規定執行漁船進港及船員避風業務,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海上颱風警報發布前之前置準備: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會漁業署):將僱有大陸船員或依就業服務法引進之外國籍船員之總噸位十以上漁船清冊及僱用人數資料提供地方政府。

    (二) 地方政府:

    1、掌握颱風期間所轄主要避風漁港。

    2、備妥「颱風期間漁船進港及船員避風宣導單」(如附件一)提供當地區漁會及海岸巡防機關。

    (三) 海岸巡防機關:提供宣導單給進出港漁船船主(長)。

    (四) 區漁會:提供宣導單給在港漁船船主(長)。

    三、海上颱風警報發布時整備作業:

    (一) 地方政府:

    1、備妥「颱風期間進港漁船及船員通報單」(附件二),提供當地區漁會及海岸巡防機關,供漁船主(長)索取填報後彙整。

    2、向漁船主(長)宣導停泊漁港之漁船應加強繫纜防颱整備,並巡視在港漁船繫纜狀況。

    3、掌握所轄漁港在港所有漁船數量,並持續掌握至颱風警報解除。

    (二) 海岸巡防機關:

    1、將各港在港所有漁船清冊提供地方政府,並持續提供至颱風警報解除。

    2、提供「颱風期間進港漁船及船員通報單」放置位置,供漁船主(長)放置所填報之通報單。

    (三) 區漁會:

    1、協助地方政府掌握在港所有漁船數量。

    2、協助將通報單提供漁船主(長)填報。

    (四) 漁船主(長):

    1、漁船進港後,應加強繫纜防颱整備事宜。

    2、有留船員於船上防颱者,應向海岸巡防機關或區漁會索取「颱風期間進港漁船及船員通報單」,填報緊急聯絡人電話及預定留船之我國籍、外國籍及大陸船員人數後,放於安檢所或區漁會。

    四、陸上颱風警報發布後之應變作業:

    (一) 陸上颱風警報發布時,且地方政府所轄地區被中央氣象局列為陸上颱風警報警戒區域:

    1、地方政府:掌握有留船人員之船數及人數。

    2、海岸巡防機關:將各港在港所有漁船清冊提供地方政府。

    3、區漁會:協助地方政府掌握有留船人員之船數及人數。

    (二) 上岸避風命令下達時:

    1、發布船員上岸避風命令時機及作法:

    (1) 當地方政府發布該直轄市、縣(市)停止上班上課時,由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考量所轄漁港防護能力、靜穩度、颱風路徑、強度等因素,依據災害防救法,下達漁港內應撤離之漁船船員及其他人員上岸避風命令,撤離參考原則如下:

    甲、總噸位未滿一百之中、小型漁船:船員應全數上岸避風。

    乙、總噸位一百以上之大型漁船:應有幹部船員在內之足夠人力留守並加強繫纜作業,惟如颱風風力增強,仍應由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判斷是否應上岸避風,並由指揮官下達上岸避風命令。

    (2) 為維撤離人員安全,上開上岸避風命令下達時機及撤離時間,應避開夜間時段。

    (3) 將上岸避風命令提供漁業通訊電臺及電視等媒體進行廣播。

    2、船員上岸避風:

    (1) 地方政府:

    甲、災害應變中心掌握應撤離漁船之人員是否已全數撤離、可留船人員之漁船清冊及留船人數。

    乙、對應撤離而未撤離之人員,依災害防救法規定處理。

    丙、撤離船員包含大陸船員時,通知當地警察機關。

    丁、得協調區漁會提供適當場所供漁船主(長)無法自行安置之所僱外國籍及大陸船員使用,惟相關飲食照顧及場所清潔費用由漁船主(長)自行負責及負擔。

    (2) 海岸巡防機關:

    甲、持續將各港在港所有漁船清冊提供地方政府。

    乙、協助地方政府辦理船員上岸避風撤離相關事宜。

    (3) 警察機關:協助地方政府辦理船員上岸避風撤離相關事宜。

    (4) 區漁會:

    甲、協助地方政府辦理船員上岸避風撤離相關事宜。

    乙、得提供適當場所供漁船主(長)無法自行安置之所僱外國籍及大陸船員使用。

    (5) 漁船主(長):

    甲、漁船主(長)應依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指定時間將所僱船員撤離,並得委託同船我國籍船員或仲介機構辦理撤離及後續管理事宜。

    乙、應自行將撤離之非我國籍船員,帶至適當場所安置。

    丙、不得使非我國籍船員從事違反法令、其他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的行為、活動或工作。

    丁、大陸船員上岸避風屬緊急避難,帶大陸船員撤離時,應主動通報當地海岸巡防機關,並於避風時間負相關管理責任及費用。

    (三) 船員上岸避風命令解除及返船:

    1、地方政府:

    (1) 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下達解除上岸避風命令,並提供漁業通訊電臺及電視等媒體進行廣播。

    (2) 確認大陸船員於四小時內返回原船暫置。

    2、海岸巡防機關:協助確認大陸船員於指定時間內返船暫置。

    3、漁船主(長):應於解除上岸避風命令後四小時內,將所僱大陸船員帶回原船暫置,並主動通報當地海岸巡防機關。

    五、相關資料掌握及通報:

    (一) 掌握在港漁船數量:

              發布海上颱風警報前,由本會漁業署傳真通知各地方政府,請地方政府通知海岸巡防機關於二小時內提供所轄漁港所有在港漁船筏清冊,並由地方政府於四小時內,依附件三通報表格式填報後,傳真通報本會漁業署災害應變中心,並於每日八時及十二時前,滾動式調整前揭資料傳真通報該中心,至颱風警報解除為止。

    (二) 掌握有留船人員之船數、人數及應撤離之人員是否全數撤離:

    1、陸上颱風警報發布時,地方政府所轄地區被中央氣象局列為陸上颱風警報警戒區域,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應於四小時內依附件三通報表,將有留船之船員人數等資料,通報本會漁業署災害應變中心,並於每日八時及十二時前,滾動式調整前揭資料傳真通報該中心。

    2、上岸避風命令發布後,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應於上岸避風指定時間完成撤離後一小時內,依附件三通報表,將下達上岸避風命令時間、完成上岸避風時間、可留船之船員人數及應撤離而未撤離之人數等資料,通報本會漁業署災害應變中心,並於每日八時及十二時前,滾動式調整前揭資料傳真通報該中心。

    (三) 掌握大陸船員返回原船安置時間:

              上岸避風命令解除後,地方政府災害應變中心應依附件三通報表,將解除時間通報本會漁業署災害應變中心,地方政府並應掌握大陸船員是否於指定時間內返回原船並通報本會漁業署災害應變中心。

    六、船員上岸避風作業流程圖(附件四)。

    七、各地方政府漁船員避風業務承辦人員自主檢查表(附件五)。

     

    附件一 颱風期間漁船進港及船員避風宣導單

    一、各位親愛的漁民朋友大家好,為避免颱風期間造成漁船損壞及危害船員生命安全,漁船進港後,請大家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 漁船進港後,應加強繫纜防颱整備事宜。

    (二) 倘有需要留船員在船上防颱,請主動向漁會或安檢所索取「颱風期間進港漁船及船員通報單」,填報緊急聯絡人電話及預定留船之我國及非我國籍船員人數後,放於安檢所指定位置,以利緊急聯絡。

    (三) 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如果發布漁船員上岸避風命令,就要配合將船員於指定時間內撤離漁船,帶回住所或找適當場所安置。

    (四) 非我國籍船員於上岸避風期間不得從事違反法令、其他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的行為、活動或工作。

    (五) 如果有僱大陸船員,要上岸避風時,應帶去安檢所通報;上岸避風命令解除後,要在指定時間內將大陸船員帶返原漁船,也要向安檢所通報。

    二、漁民朋友如果拒絶讓所僱非我國籍船員上岸避風,你就會違反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會被罰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三、另外請告訴所僱非我國籍船員,如果拒絶上岸避風,他就會違反災害防救法第3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也會被罰新臺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另外倘是大陸船員拒絶上岸避風,除了會被罰鍰外,也會被限制一定期間不能來臺灣受僱。

    四、還有漁民朋友如果叫所僱大陸船員在上岸避風期間作其他工作,你就會違反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4款,會被判2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是外國籍船員,你會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會被罰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五、請告訴所僱非我國籍船員在上岸避風期間,要注意也不要作其他違(法)規情事,否則也會被依相關法規處分。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