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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令 |
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經工字第107046030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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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經濟部提供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要求標準規定評估意見作業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提供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要求標準規定評估意見作業要點」第三點
部 長 沈榮津
經濟部提供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要求標準規定評估意見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本部為提供評估意見,得組成大客車附加價值率要求標準規定評估會議(以下簡稱本評估會),其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部邀請下列人員組成:
(一)
政府機關代表一人至二人。
(二)
產業代表一人至二人。
(三)
學術單位代表二人。
(四)
研究單位代表二人。
(五)
財務專家代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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