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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交部公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外授領一字第1076602092號

    主  旨:預告修正「護照保管及銷毀辦法」第3條及第4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外交部。

    二、修正依據:護照條例第28條。

    三、修正內容:「護照保管及銷毀辦法」第3條及第4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網址:www.boca.gov.tw)「領務法規」項下之「護照法規」網頁。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行政院公報之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濟南路一段2-2號5樓

    (三) 電話:(02)3343-5503

    (四) 傳真:(02)2343-2851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吳釗燮

     

    護照保管及銷毀辦法第三條、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