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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體育署令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臺教體署學(三)字第1070019671B號

    修正「各級學校運動會舉辦要點」,名稱並修正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運動會舉辦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運動會舉辦要點」

    署  長 林德福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運動會舉辦要點修正規定

    一、依據:教育部訂頒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辦理。

    二、宗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以下簡稱學校)運動會以落實體育教學與活動、發掘運動人才、倡導正當休閒、提升學校運動風氣,養成終生運動習慣為宗旨。

    三、名稱:(全銜)○○學年度運動會。

    四、組織:學校得依運動會舉辦規模及學校資源,視實際需要成立下列組織

    (一) 大會——置會長一人,副會長、名譽會長、顧問若干人,會長由校長擔任。

    (二) 籌備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及委員若干人。主任委員由大會會長兼任之。

    (三) 審判委員會——置委員若干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

    (四) 工作小組——依工作性質及需要成立行政、競賽紀錄、裁判、場地器材等各工作小組,各組置組長一人、副組長一或二人,組員若干人,分掌學校運動會工作事宜。

    五、舉辦時間:除可配合學校校慶活動舉辦外,應注意各運動競賽種類之季節性。

    六、舉辦種類:

    (一) 體育正課教學項目或學校重點發展特色運動種類及項目。

    (二) 競技與非競技性運動種類或趣味競賽。

    (三) 民俗技藝、國術、舞蹈、啦啦隊、大會舞或大會操等表演活動。

    (四) 學校得配合運動會設計相關表演或成果展覽。

    (五) 其他經籌備會議決之相關活動。

    七、舉辦方式:

    (一) 學校運動會宜結合社區團體及配合社會資源辦理,日期一至二天。

    (二) 為擴大學生參與,運動會各工作小組人員得商請學生擔任之,或運動會委由學生籌辦,教師擔任指導,以培養學生體育行政才能。

    八、附則:

    (一) 經費:舉辦學校運動會應納入年度實施計畫,並編列預算。

    (二) 運動會結束時應召開檢討會,運動會成果應適時公布,並列入移交,對協助推動有關人員應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