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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五條。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
二、修正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三十二條之一。
三、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網址:http://law.moj.gov.tw/)之「法規草案」網頁及本部主管法規資料庫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網址:http://mojlaw.moj.gov.tw/DraftForum.aspx)。配合法院組織法檢察機關去法院化,酌做文字修正,為使本辦法檢察機關用語與法律體例一致,有儘速完成修法必要,爰定公告期間為3日。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3日內,以書面向本部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法務部檢察司。
(二) 地址: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30號。
(三) 電話:(02)21910189轉2329。
(四) 傳真:(02)2381152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邱太三
偵辦跨國性毒品犯罪入出境協調管制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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