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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 |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勞動關4字第107012709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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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部分條文。
附修正「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部分條文
部 長 許銘春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二 條 裁決委員出席案件初審會議時,每次支給初審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第 三 條 裁決委員進行調查程序,每案每次調查會議支給調查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每案每位裁決委員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第 六 條 裁決委員出席裁決委員會議,每次支給裁決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第 九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施行。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案件審理給付報酬標準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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