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中華民國107625
    農糧字第1071096844A

    修正「撥售學校用餐食米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十一點附件三,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日生效。

    附修正「撥售學校用餐食米作業要點」部分規定及第十一點附件三

    主任委員 林聰賢

     

    撥售學校用餐食米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六、學校用餐食米撥售數量之計算,按每人每餐之消費量,乘以用餐人數及每月實際以農糧署供應稉米烹煮米食之日數計算(扣除當月或前月麵食等非米食日數),其每人每餐之消費量規定如下:

    () 幼兒園幼童午餐及晚餐:糙、白米合計最高六十公克。

    () 國小學生午餐及晚餐:糙、白米合計最高八十公克。

    () 國中、高中、高職學生午餐及晚餐:糙、白米合計最高一百公克。

    () 幼兒園、國小、國中、高中、高職學生早餐:糙、白米合計最高六十公克。

    () 學校教職員工比照國中學生食米最高撥售量規定辦理。

    () 班級數十二班以下之國小、國中、高中、高職(以下簡稱小型學校)、體育學校或體育班、離島、偏遠地區及山地鄉學生,每人每餐糙、白米消費量得按前列各款所定數量增加二十公克。

    () 有特殊情況者,得經分署認定酌加數量。

      學校應計算前次申購之剩餘數量,在撥售數量限額內,依實際使用需求量申購。

    九、申購期間及次數規定如下:

    () 學校及團膳廠商申購期間自每月二十日起至次月五日止,經分署同意者得延長至十日止。

    () 網路申購以每月一次為限,逾期不再受理。

    () 離島、偏遠地區、山地鄉或小型學校得兩個月合併一次申購。

    () 有特殊原因者,得經分署同意,彈性調整申購次數或期間。

    十二、團膳廠商每學年度首次申購食米時,應以函文檢具切結書(附件五)、契約書影本、印鑑表(附件六)等文件,及不低於第一個月申購數量以白米計價二倍之保證金,向當地分署提出申請並副知團膳採購學校,如嗣後申購數量與剩餘數量總和高於保證金數量,應補足保證金差額。

      團膳廠商每次申購時,應將下列文件上傳網路系統,並將前一次申購各學校食米實際使用情形輸入系統,由當地分署審核當月食米需求量:

    () 學校用餐食米需求明細表(附件七)。

    () 前一次報送教育主管機關之餐盒月報表或收據影本(註明米食與非米食餐數)或其它經學校認可之核銷憑證及各學校別供膳菜單。

    十五、分署就申購單位申購數量、價款等審核無誤並收取價款後,應即發給「糧食出倉單」,由申購學校或團膳廠商依系統通知於每月十九日前自行列印「糧食出倉單」(第五聯)及糧食銷售收據(第六聯),並持「糧食出倉單」前往供貨之公糧業者倉庫提米,逾期應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八之一)申請補發。以書面申購食米者,其糧食銷售收據由分署發給。

      為確保食米品質,申購學校得申請分批提貨,分署得按批次分別發給「糧食出倉單」或於網路系統設定提貨次數,俾利分批提貨。

    十八之一、團膳廠商委託專業煮飯公司代工烹煮學校用餐食米者,雙方應簽訂委託契約,且僅得委託一家專業煮飯公司代烹煮。

      專業煮飯公司應函文備齊烹煮代工委託書、團膳廠商與專業煮飯公司連帶切結書及聲明書向當地分署提出申請,並應遵守分署相關規定。

      專業煮飯公司收儲之學校用餐食米應按團膳廠商所需數量代烹煮及供應,不得將食米轉售或變更用途。如查獲有浮報數量、混用進口米、變更用途或轉售、轉借、轉讓、贈與等違規情形,除由與該公司簽約之所有團膳廠商依市場白米躉售均價購回剩餘食米,及沒收團膳廠商申購食米時所繳交之全數保證金外,該等團膳廠商自違規日起不得再申購或以公辦民營模式申購使用學校用餐食米。

    十九、學校申購食米,應全部供作校內用餐之用,不得變更供應對象或轉售。如學年末或學期末尚有剩餘食米,得以傳真或其他書面方式經報請分署同意,贈予清寒學生或救濟單位食用。

      學校如違反前項規定,除移請教育主管機關處分外,並應賠償該批申購總價款五倍之金額。

      團膳廠商於契約終止或學年結束無承攬團膳之事實,除經分署同意延長結算期限者外,應於一個月內,按供應學校別,檢附每月向學校核銷請款之收據影本(註明米食及非米食餐數)與每月供膳菜單,向分署申請退還保證金。若有剩餘食米,應以保證金扣繳該數量之優惠價差方式購回,經分署確認且無違反規定情事,即予無息發還。

      團膳廠商違反第一項規定,變更供應對象或轉售食米或混用進口米或提供不實核銷食米數量之收據(或憑證),經查獲者,除不得再行申購及沒收全數保證金外,並應賠償該批申購總價款五倍之金額。

     

    撥售學校用餐食米作業要點第十一點附件三修正規定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