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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令 |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防檢四字第1071493711A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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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第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第一點
局 長 馮海東
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第一點修正規定
一、執行依據
(一)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輸入檢疫物,應於到達港、站時,由輸入人或其代理人向植物檢疫機關申請檢疫;未經完成檢疫,輸入人或其代理人不得拆開包裝或擅自移動。
(二)
植物防疫檢疫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六、輸入人或其代理人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申請檢疫,或未經完成檢疫而拆開包裝或擅自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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