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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 中華民國10776
    臺教授國部字第1070076914B

    修正「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四條、第四條之一。

    附修正「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四條、第四條之一

    代理部長 姚立德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四條、第四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國民中學教職員員額編制如下:

    一、校長:每校置校長一人,專任。

    二、主任:各處、室及分校置主任一人,除輔導室主任得由教師專任外,其餘由教師兼任。

    三、組長、副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得由教師兼任、職員專任或兼任;六十一班以上者,學生事務處及輔導室得共置副組長一人至三人,得由教師兼任。

    四、教師:每班至少置教師二.二人,每九班得增置教師一人;全校未達九班者,得另增置教師一人。

    五、專任輔導教師:班級數十五班以下者,置一人;十六班至三十班者,置二人;三十一班以上者以此類推。

    六、幹事、助理員、管理員及書記(包括各處室職員及圖書館、教具室、實驗室、家政教室管理員等,不包括人事、主計專任人員):三十六班以下者,置二人至九人;三十七班至七十二班者,置三人至十三人;七十三班以上者,置五人至二十人。

    七、圖書館專業人員:至少應置一人,且專業人員占圖書館工作人員之比率應達三分之一;其專業人員,得由符合圖書館設立及營運標準規定之教師或職員專任或兼任。

    八、營養師及護理師或護士:依學校衛生法規定辦理。其具有護理師資格者,以護理師任用;具有護士資格者,以護士任用。

    九、住宿生輔導員:山地及偏遠地區學校,學生宿舍有十二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一人;五十人以上住宿生者,得置住宿生輔導員二人。

    十、運動教練:得依國民體育法規定置專任運動教練若干人。

    十一、人事及主計人員:依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國民中學準用之。

      第一項第三款有關副組長之兼任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四日施行。

      第一項第五款有關專任輔導教師之配置規定,學校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於九年內逐年完成。完成前,由符合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教師兼任。

      國民中學專任及兼任輔導教師逐年配置基準表,規定如附件二。

    第四條之一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全校學生人數達三十一人以上者,其全校教師員額編制,應依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按教師授課節數滿足學生學習節數定之,不受前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限制;其計算公式,偏遠地區學校全校教師員額=(全校學生每週學習總節數+全校教師每週兼任各項職務總減授節數)÷各該主管機關規定專任教師每人每週授課節數。

      前項全校教師員額,應自一百零七年八月一日起逐年增加,並至一百十年七月三十一日止,完成前項員額編制之規定。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第四條、第四條之一總說明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