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
內政部令 |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台內營字第1070809102號 |
|
修正「雪霸國家公園處理違反國家公園法第十三條第八款案件罰鍰裁量表」名稱為「違反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並修正全文,自即日生效。
附「違反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
部 長 葉俊榮
違反雪霸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事項裁處罰鍰數額表修正規定
|
處分事由
|
罰鍰金額(新臺幣/元)
|
|
第一次
|
第二次
(含)以上
|
|
一、販賣、陳列、搬運、寄藏依國家公園法及有關法令所禁止或應予保護之動物、植物、礦石及其標本或加工製品
|
三千
|
三千
|
|
二、於指定之商店販賣區以外地區設立攤位或流動兜售
|
三千
|
|
三、違規填土整地或傾棄土石
|
三千
|
|
四、設置祭祀設施、墳墓、懸掛或放置路標及其他妨礙景觀之設施
|
一千五百
|
|
五、未經申請核准,於園區內嬉戲喧鬧、舉辦歌舞、升火、野炊、吹奏或播放鳴器、燃放爆竹煙火、戲水、滑草、操作遙控無人機等有礙環境安寧或公眾安全之活動
|
三千
|
|
六、於非指定地點丟棄廚餘、保特瓶、保麗龍、塑膠製品及其他不易自然腐化之物品或垃圾
|
一千五百
|
|
七、攜帶獵槍、索、網、夾、籠、電瓶、毒藥及其他捕捉獵殺與傷害及毒害野生動物之器具、物品進入園區
|
三千
|
|
八、挖設陷阱或利用地形、地物、器具誘捕野生動物。
|
三千
|
|
九、未經申請許可,進入七家灣溪、高山溪、桃山西溪及桃山北溪
|
一千五百
|
|
十、除執行公務之人員外,於上午五時至十一時以外之時間進入大鹿林道東線
|
一千五百
|
|
十一、攀登大霸尖山霸頂
|
一千五百
|
|
十二、未經申請許可,於營地或露營區以外地區露營、搭設帳棚
|
一千五百
|
|
十三、進出生態保護區任意變更核准路線或行程
|
一千五百
|
|
十四、破壞牌示、觀景臺、山屋、廁所等公共設施
|
三千
|
|
十五、餵食野生動物及放生、棄養動物
|
一千五百
|
|
十六、攜帶寵物進入生態保護區或特別景觀區
|
一千五百
|
|
|
|
|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服務專線:02-23924146 / 傳真專線:02-2356997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 8:30~12:30 PM 1:30~5:30
國家發展委員會 版權所有 / 本站建議使用IE7 以上瀏覽,800x600 或1024x768 螢幕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