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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 中華民國107720
    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25110B

    修正「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

    附修正「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

    部  長 葉俊榮

     

    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依本辦法培養之優秀運動選手,為將代表我國參加下列國際運動賽會之運動選手:

    一、綜合運動賽會:

    () 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

    () 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

    () 世界大學運動會。

    二、奧運、亞運競賽種類之正式單項運動錦標(盃)賽:

    () 世界正式錦標賽。

    () 亞洲正式錦標賽。

    () 世界大學正式錦標賽。

    三、其他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認可之重要國際運動賽會。

    第 三 條  本部應訂定各級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計畫,其內容包括重點發展運動種類、教練遴選、培訓對象及培訓基準。

      特定體育團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各級學校或本部委託之體育團體(以下簡稱培訓單位)應依前項培養計畫,擬訂優秀運動選手培訓計畫,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依前項培訓計畫所培訓之優秀運動選手為役齡男子,且經薦送出國培訓,如未能如期返國須延期者,由培訓單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戶籍資料、培訓計畫、本部核定函及其他相關文件資料,送本部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申請延期返國。

    第 四 條  本辦法所定優秀運動選手,分級如下:

    一、第一級(國家代表隊選手):由本部、特定體育團體或本部委託之體育團體遴選,代表國家參賽之選手。

    二、第二級(國家儲備選手):由特定體育團體或或大專校院遴選,代表國家參賽之儲備選手。

    三、第三級(具潛力選手):由特定體育團體或本部委託之體育團體遴選,從事運動專項訓練之具潛力選手。

    四、第四級(基層運動選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遴選,從事運動基礎訓練之選手。

    第 五 條  各級優秀運動選手之培養,除第一級選手參加第二條第一款綜合運動賽會,由本部編列經費辦理外,其餘各級選手,由本部補助各培訓單位辦理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轄區內優秀運動選手培養體系,除由本部依前項規定補助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編列一定比率經費共同辦理。

      前項一定比率,由本部定之。

    第 六 條  本部為培養第一級優秀運動選手,應組成專案小組,遴選具有參加奧運、亞運潛力之優秀運動選手,實施專案培訓;其培訓方式,包括赴國外訓練或合併就學及訓練。

      前項專案培訓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第 七 條  前條第一項專案小組,由下列人員組成;其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成員總數三分之一:

    一、具運動專業之學者專家。

    二、體育團體代表。

    三、相關機關(構)代表。

    四、其他社會公正人士。

    第 八 條  第六條第一項具有參加奧運、亞運潛力之優秀運動選手,應由專案小組經運動科學專業評估,並得參酌最近二年內參加國內或國際運動正式賽會成績遴選之。

    第 九 條  本部應與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獲專案培訓之優秀運動選手訂定契約;其內容應包括選手資料、專案培訓起訖期間、培訓經費、應履行之義務、違反義務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本部應輔導培訓單位依第三條第二項培訓計畫,就第四條第二款至第四款優秀運動選手之培訓,訂定相關規定辦理之;其內容應包括培訓與參賽期程、培訓經費、權利義務、違反義務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第 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優秀運動選手培養辦法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