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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中華民國107723
    臺教國署國字第1070078396B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教育課程與教學事項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教育課程及教學事項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教育課程及教學事項要點」

    署  長 邱乾國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國民教育課程及教學事項要點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辦理有關國民教育階段課程及教學相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依本要點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目的及目標如下:

    () 結合學校、機關(構)、社區、家長、教師、團體及法人(以下併稱各資源單位)之力量,共同規劃、推展國民教育課程教學活動及其相關事項,培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興趣,提升國民中小學教師教學知能,並加強行政人員教育相關素養,俾參與學校教學團隊進行課程研討及教學實作能力。

    () 透過聯合推廣及整合方式,共同策劃辦理國民教育課程與教學活動及其相關事項,促進學校教學創新及行政效能。

    () 推展課程相關議題,協助學生釐清其價值及觀念,並於生活中實踐。

    () 促進家長參與各類課程宣導及研習活動,包括依「促進家長參與學校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計畫」(以下簡稱促進家長參與計畫)辦理之課程宣導及研習活動。

    三、本補助之對象如下:

    () 機關(構)及各級公、私立學校(包括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以下簡稱各級學校)。

    () 依法立案或登記之家長、教師及其他教育團體與公益法人(以下併稱團體)。

    四、本補助對象辦理之活動或其他相關事項,應符合下列原則:

    () 多元化:配合各學習領域之課程內涵、學校特色及學生特質,發展多元實施方式。

    () 專業化:強調專業導向,增進教師參與課程發展及評鑑能力。

    () 對話機制:研習進修、講座指導及其他相關活動,以專業對話之型態進行;並鼓勵教師積極參與校訂課程之研發,俾運用於教育現場。

    () 資源統整:整合各資源單位及教師個人資源,積極推動國民教育階段課程知能研習及實施。

    五、第三點本補助對象辦理之活動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得申請本補助:

    () 涵蓋國民中小學之各領域及議題,尤重核心素養之提升。

    () 有助提升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興趣、態度與成效、教師教學知能與行政人員素養及其他相關教學活動。

    () 針對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之國民教育階段課程,辦理之國民中小學教師及家長進修與實務研討活動、專業學習社群、工作坊、演講、座談、辯論、讀書會、營隊活動、小團體輔導、各類型教材研發及課程宣導資料之印製;其中實務研討活動內容係促進家長認識入學方案或有關適性教育者,其講師以曾參加種子教師研習並經認證者為優先。

    () 其他國民教育課程教學相關之活動,或提供政策參考之學術研究。

    六、本補助之申請及審查程序如下:

    () 申請:第三點補助對象,應於活動辦理一個月前,填具申請表,並檢具公文、團體立案或登記證明影本,連同計畫書及經費預算表,向本署申請;每一申請人每半年,以提出一案為原則。

    () 審查:採隨到隨審原則審查;文件、資料不全,且得補正者,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並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申請。

    七、本署受理申請案後,應交由相關單位,依業務權責進行審查,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為之;經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定計畫書及補助款。

    八、除促進家長參與計畫外,本補助之項目、基準及優先順序,規定如下:

    () 項目及基準:

    1、講師鐘點費:

    () 講師為內聘者,每節(以五十分鐘計)新臺幣(以下同)八百元。

    () 講師為外聘,且與申請人有隸屬關係者,每節一千二百元。

    () 講師為外聘,且為國內學者專家者,每節一千六百元。

    () 講師為外聘,且為國外學者專家者,每節二千四百元。

    2、場地佈置、水電費:每場三千元。

    3、參考資料費:每人一百元。

    4、膳費:每人每餐八十元(午餐、晚餐)。

    5、前四目以外之補助項目及基準,依實際需要及有關法令規定,核實編列。

    () 前款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或主管之學校者,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第二級者,百分之八十五;第三級者,百分之八十八;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九;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 統整性及跨直轄市、縣(市)之活動,優先予以補助。

    九、促進家長參與計畫之補助基準及申請期程如下:

    () 課程宣導及研習活動,每場次補助,最高以六萬元為限。

    () 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總補助經費,最高以三十萬元為限;全國家長團體之總補助經費,最高以九十萬元為限。

    () 前二款補助對象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所屬機關或主管之學校者,應依「中央對直轄巿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之規定及配合本署獲配年度預算額度,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屬第一級者,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第二級者,百分之六十;第三級者,百分之七十;第四級者,百分之八十;第五級者,百分之九十。

    () 全國家長團體最高補助比率,以本署核定補助款之百分之八十為限,全國家長團體並應編足分攤款。

    ()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全國家長團體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申請。

    十、本署得依預算編列情形、直轄市、縣(市)政府財政狀況或其他特殊需要,酌予調降本補助經費額度。

    十一、本補助款請撥、核銷程序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 本補助款得以代收代付方式辦理;其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並應於活動結束二個月內,辦理核結。

    () 本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並依核定計畫內容、預期次數執行;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本補助款。

    () 以本補助款辦理採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者,應適用該法之規定,並受本署監督。

    () 申請案經核准後,受補助對象應依核定之計畫書執行,不得以補助經費不足或其他事由,未經核准即擅自變更計畫;其未經核准變更計畫者,應於一個月內繳回補助款。

    () 對團體之補助,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及下列規定辦理:

    1、辦理結報時,應檢具經核定之補助計畫書所列項目及金額文件、經費收支結算表、原始憑證,有餘款或違規者,並應繳回款項。

    2、同一案件向二以上機關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與金額。

    3、申請本補助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者,得撤銷補助,並通知限期繳還。

    4、本補助之執行,有違反計畫書、本要點或法令規定者,得廢止補助之全部或一部,及以書面通知限期繳還,並得依情節輕重,停止受補助對象一年至五年之補助申請。

    十二、受補助對象應於期限,檢附書面資料辦理核銷結報相關事宜,逾期未辦理完竣,得依情節輕重,停止一年至五年之補助申請。必要時得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實地訪視,瞭解其執行計畫情形。

    十三、受補助對象執行本補助款成效優良者(包括個人),得由主管機關予以敘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