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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文化部表演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表演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鄭麗君
文化部表演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健全表演藝術生態均衡發展,鼓勵民間藝文團體培育優秀人才,特訂定「文化部表演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申請資格:經政府立案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演藝團體及大專院校。
三、補助項目:於國內辦理之表演藝術計畫並符合下列項目之一者,得提出申請補助。
(一)
有助於培育表演藝術專業人才、促進表演藝術國際交流發展,在國內地區辦理之國際研討會或國際性表演活動。
(二)
有助於國內表演藝術多元發展之國際性、實驗性、扎根性、文化多樣性之計畫。
(三)
有助於提升整體表演藝術生態研究及發展之推廣與出版計畫。
五、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
每年受理申請一次,為前一年度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止收件(如遇例假日,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收件期間如有變動本部將另行公告。
(二)
申請單位應於本部公告收件期間內,檢具經費補助申請表,附完整計畫書及立案證書影本,一式一份及電子光碟,郵寄者以掛號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部上班時間內至下午六時送達,逾期送達者,不予受理。
(三)
同一單位每年至多補助二案。
(四)
本部收受之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給予補助,均不予退件,申請人亦不得要求退還。
八、考評:
(一)
經核定補助之案件,必須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本部得就計畫之執行進行考評,並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依據。
(二)
本要點之補助款應專款專用,不得任意變更用途,經核定之補助案,若計畫變更或因故無法履行,應即函報本部核准。
(三)
受補助單位獲本補助款計畫之相關宣傳、記者會、座談、研習、演講及開閉幕式等重要場合,應於活動二週前通知本部。
(四)
補助案件評審結果、評審委員名單與補助經費運用之執行督導事宜,應建立專責人員或內部管理小組落實資訊透明公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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