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
交通部令 |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交總(一)字第10779000531號 |
|
修正「高速鐵路計畫區段徵收取得土地逕為使用收益及處分租金率計收基準」第二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一日生效。
附修正「高速鐵路計畫區段徵收取得土地逕為使用收益及處分租金率計收基準」第二點
部 長 吳宏謀
高速鐵路計畫區段徵收取得土地逕為使用收益及處分租金率計收基準第二點修正規定
二、本基準之執行機關為本部鐵道局。
|
|
|
|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之機關洽詢
行政院公報編印中心 服務專線:02-23924146 / 傳真專線:02-2356997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服務時間:每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AM 8:30~12:30 PM 1:30~5:30
國家發展委員會 版權所有 / 本站建議使用IE7 以上瀏覽,800x600 或1024x768 螢幕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