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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8月2日
台內營字第10708112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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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修正「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6條、第15條條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國土計畫法第46條。
三、「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6條、第15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i.gov.tw)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2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
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三)
電話:02-87712345
(四)
傳真:02-27772358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五、本案為符合行政院107年4月27日院臺建字第1070172823號函要求儘速辦理,且為因應地方政府刻正推動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之時效,爰縮短預告期間為20日。
部 長 徐國勇
國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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