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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及「行政院編制表」;「行政院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二日生效。
附修正「行政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及「行政院編制表」
院 長 賴清德
行政院處務規程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七 條 本院設下列處、會、辦公室:
一、綜合業務處,分五科辦事。
二、內政衛福勞動處,分四科辦事。
三、外交國防法務處,分三科辦事。
四、交通環境資源處,分四科辦事。
五、財政主計金融處,分二科辦事。
六、經濟能源農業處,分三科辦事。
七、教育科學文化處,分三科辦事。
八、消費者保護處,分四科辦事。
九、性別平等處,分四科辦事。
十、新聞傳播處,分六科辦事。
十一、資通安全處,分三科辦事。
十二、國土安全辦公室,分二科辦事。
十三、災害防救辦公室,分四科辦事。
十四、法規會,分八科辦事。
十五、公共關係處,分四科辦事。
十六、秘書處,分六科辦事。
十七、人事處,分二科辦事。
十八、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九、主計處,分二科辦事。
二十、資訊處,分二科辦事。
第 八 條 綜合業務處掌理事項如下:
一、本院年度施政方針、施政計畫及施政報告之彙編。
二、立法院施政質詢院長備詢、專案質詢之研擬、推動及執行。
三、監察院年度到院巡察、監察案件資訊管理系統之規劃及執行。
四、憲政、選政與選務、公民投票、政黨、政治獻金、遊說法制與地方自治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五、人事行政、本院所屬機關組織結構功能、機關員額、公務員訓練進修與給與福利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六、社會發展、管制考核、檔案管理應用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七、文書管理、事務管理、本院與各機關權責劃分規定之研擬及解釋。
八、本院會議議程編擬、議事程序與紀錄整理之研擬及執行。
九、其他有關綜合業務事項。
第
十一
條 交通環境資源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交通建設及運輸營運。
二、營建及公共工程。
三、環境保護。
四、水利、地質及礦業。
五、國土保育、國家公園、森林保育及氣象。
六、海洋事務及海域安全。
七、其他有關交通及建設、環境資源、海洋事項。
第
十三
條 經濟能源農業處掌理下列事項之政策研議、法案審查、計畫核議及業務督導:
一、產業園區與加工出口區開發及管理。
二、國際貿易、對外投資及國際經濟與技術合作。
三、產業及中小企業輔導發展。
四、智慧財產權、標準檢驗及公平交易。
五、能源發展與安全管制及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輔導管理。
六、農漁牧業發展及農業資源管理。
七、農業金融、國際農業合作及農漁民福利。
八、國家發展規劃、經濟發展、產業發展、國土區域離島發展、法制革新與協調及國家發展基金。
九、其他有關經濟、能源及農業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本院為應業務需要,設下列任務編組:
一、性別平等會:幕僚作業由性別平等處辦理。
二、科技會報:幕僚作業由科技會報辦公室辦理。
三、消費者保護會:幕僚作業由消費者保護處辦理。
行政院編制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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