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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衛生福利部 中華民國10793
    衛部人字第1070127572

    修正「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三條之一,自即日生效,「衛生福利部編制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三條之一及「衛生福利部編制表

    部  長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三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八科辦事。

    二、社會保險司,分七科辦事。

    三、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分四科辦事。

    四、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分三科辦事。

    五、保護服務司,分五科辦事。

    六、醫事司,分六科辦事。

    七、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分六科辦事。

    八、中醫藥司,分四科辦事。

    九、長期照顧司,分四科辦事。

    十、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十一、人事處,分四科辦事。

    十二、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三、會計處,分六科辦事。

    十四、統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五、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第 九 條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護理、助產人力發展與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護理、助產人員執業環境、制度與品質促進之規劃及推動。

    三、護理機構管理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四、原住民族地區醫事人力與服務體系之發展及推動。

    五、離島地區醫事人力與服務體系之發展及推動。

    六、身心障礙鑑定與醫療輔具服務之發展、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七、其他有關護理及健康照護事項。

    第十三條之一  長期照顧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長期照顧政策、制度發展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長期照顧人力培訓、發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長期照顧服務網絡與偏遠地區長期照顧資源之規劃及推動。

    四、居家、社區與機構長期照顧體系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長期照顧事項。

      

    衛生福利部編制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