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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令 |
中華民國107年9月3日
衛部人字第107012757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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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三條之一,自即日生效,「衛生福利部編制表」,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三條之一及「衛生福利部編制表」
部 長 陳時中
衛生福利部處務規程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三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本部設下列司、處:
一、綜合規劃司,分八科辦事。
二、社會保險司,分七科辦事。
三、社會救助及社工司,分四科辦事。
四、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分三科辦事。
五、保護服務司,分五科辦事。
六、醫事司,分六科辦事。
七、心理及口腔健康司,分六科辦事。
八、中醫藥司,分四科辦事。
九、長期照顧司,分四科辦事。
十、秘書處,分五科辦事。
十一、人事處,分四科辦事。
十二、政風處,分二科辦事。
十三、會計處,分六科辦事。
十四、統計處,分四科辦事。
十五、資訊處,分四科辦事。
第 九 條 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護理、助產人力發展與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護理、助產人員執業環境、制度與品質促進之規劃及推動。
三、護理機構管理政策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四、原住民族地區醫事人力與服務體系之發展及推動。
五、離島地區醫事人力與服務體系之發展及推動。
六、身心障礙鑑定與醫療輔具服務之發展、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七、其他有關護理及健康照護事項。
第十三條之一 長期照顧司掌理事項如下:
一、長期照顧政策、制度發展之規劃、推動及相關法規之研擬。
二、長期照顧人力培訓、發展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三、長期照顧服務網絡與偏遠地區長期照顧資源之規劃及推動。
四、居家、社區與機構長期照顧體系之規劃、推動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長期照顧事項。
衛生福利部編制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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