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交通部觀光局令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觀國字第10709180061號

    修正「交通部觀光局獎勵學校接待境外學生來臺教育旅行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觀光局獎勵學校接待境外學生來臺教育旅行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

    局  長 周永暉

     

    交通部觀光局獎勵學校接待境外學生來臺教育旅行補助要點第三點、第四點、第五點修正規定

    三、本要點補助條件為境外學校來臺旅遊人數達十人,且行程在二天一夜以上,並與接待學校進行三小時以上參訪、觀摩教學或相關交流活動,不含個人或團體遊學、留學等長期學習活動或收費性學習活動。

    四、經費補助依該次活動實際來臺人數計算:

    (一) 進行超過四小時交流者,每人每次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接待學校位於東部地區或離島地區者,每人每次補助新臺幣六百元。

    (二) 進行四小時以內交流者,每人每次補助新臺幣三百元;接待學校位於東部地區或離島地區者,每人每次補助新臺幣四百元。

             前項之人數,包含學生、教師及同團隨行人員(學生須占全體來訪人數三分之二以上)。

             本要點於預算額度內依申請順序提供補助,並於預算用罄為止。

    五、接待學校申請經費補助支用項目應符合附件四規定,並應於活動完竣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 境外學生來臺教育旅行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 領款收據正本(含學校金融機構存款行庫及帳號,如附件二)。

    (三) 經費收支清單(應列明全部實經費總額並完整用印,如附件三)。

    (四) 原始憑證留存學校保管:

    1、受補助之接待學校對本局撥付之補助款項,應專款專用,不得與其他經費混列。

    2、有關原始憑證,受補助之接待學校應自行依規定,按計畫項目及預算科目、序時裝訂成冊後,附同記帳憑證,妥為保管,以備審計機關及本局隨時派員查閱相關文件單據及帳冊,受補助之接待學校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3、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之接待學校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4、受補助之學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自負相關責任。(應詳列支出用途,經費使用說明如附件四)

    (五) 成果報告書(含實際來訪團成員名冊、全程行程表、交流照片等)。

    (六) 交流成果照片同意使用授權書(如附件五)。

             前項申請撥款日期,十二月十五日以前辦理活動者,應於十二月二十日前送至交通部觀光局辦理核銷撥款事宜;十二月十六日至三十一日辦理活動者,應於十二月十五日前提出申請,俾辦理經費保留。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