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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8月31日
經商字第107024202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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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預告訂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公司資本額一定數額及一定規模標準」。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經濟部。
二、訂定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
三、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公司資本額一定數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一定規模之認定,以全年營業收入達一億元以上或年底員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為認定指標,符合前開兩項指標之一者。
四、本案另載於經濟部商業司「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New/)「重大政策」網頁,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論壇(網址:https://law.moea.gov.tw/DraftForum.aspx)(或由「經濟部全球資訊網首頁/資訊與服務/法規服務」可連結本網頁)。
五、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二)
地址:臺北市中正區福州街15號。
(三)
電話:(02)23212200分機8344。
(四)
傳真:(02)2341-0403。
(五)
電子郵件:[email protected]。
部 長 沈榮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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