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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農授防字第1071494187A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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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如附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二十八日生效。
依 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附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1份,修正內容如下:
一、刪除CCC0603.90.90.00-3「其他花束用或裝飾用之切花及花蕾,乾、染色、漂白,塗裝或用其他方式處理者」等四十項品目。
二、修正CCC0604.90.11.00-8「其他水苔」等四十三項品目,於其備註欄新增免施檢疫之條件。
主任委員 林聰賢
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修正規定(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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