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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文化部青年創作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八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青年創作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八點
部 長 鄭麗君
文化部青年創作補助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八點修正規定
五、申請應備文件及應載內容:
(一)
申請者應依本點規定應備之文件各一份裝訂成冊:補助申請書封面、申請書、A4規格完整計畫書、符合第二點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切結書及個人資料提供同意書(文件格式另行公告)。
(二)
申請案計畫執行期程:申請案所附之計畫書,其所預定之計畫執行期程,限於該計畫年度內執行完畢,且計畫截止日不得超過該計畫年度十一月三十日。
(三)
計畫書須載明下列事項:
1、計畫名稱。
2、實施計畫內容(包含但不限於計畫期程、進度規劃、創作理念、內容大綱、試寫篇章、預計完成作品字數或作品規模、經費預估表等)。
3、學經歷、得獎或作品發表紀錄。
(四)
除以上規定申請應備文件外,申請者應於申請書註明是否同時已獲得或另行申請其他公、私單位獎補助。
八、撥款及核銷:
(一)
本部得視個案之實際執行進度,採一次或多次撥款方式核撥補助款。
(二)
獲補助者應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在規定期限內,檢附創作費收據、完整創作成品、成果報告書、未向本部及所屬機關(構)、行政法人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及財團法人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重複申請補(捐)助之切結書及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文件格式另行公告)等資料,辦理結案核銷及撥款,其中補助經費運用效益評估表應無條件同意本部得於每年度終了公告於本部網站。未按規定繳交文件,致影響會計年度結報者或成果資料品質不良,本部保留撤銷或廢止補助之權利,並將列為未來補助審核之重要參考。
(三)
受補助案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四)
獲補助者執行補助案件,如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率繳回。補助案件執行後,如實際支出經費少於原預估經費時,本部得衡酌補助案件之性質與合理性,按原補助比率重新核算實際補助金額或廢止原同意補助款項。
(五)
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第四點(九)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及個人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本部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項,且於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六)
受補(捐)助者運用受補(捐)助款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列入補(捐)案之收入結報。
(七)
獲補助者若放棄補助,未來申請時將列為審核之重要參考。
(八)
獲補助者如有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者,承諾無條件接受本部依規定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並繳回已受領之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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