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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臺教國署高字第1070111969B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用技能學程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用技能學程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代理署長 許麗娟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用技能學程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補助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辦理實用技能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強化學生實務技能及就業能力,培育基礎產業人力,並鼓勵學生適性選讀本學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 學生:就讀公、私立學校本學程,並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但其就讀學校係經本署指定辦理本學程專班者,得不受國籍之限制。

    (二) 學校:辦理本學程之公立學校。

    三、前點第一款學生,免納學費,並就教育部公告之當學年度雜費收費數額,免納雜費;其免納之學費及雜費,由本署依下列規定補助之:

    (一) 免納學費之補助: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其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二) 免納雜費之補助:

    1、由本署每學期依教育部公告之當學年度學校雜費收費數額,全額補助。

    2、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雜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關規定外,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

    3、重讀、轉學或復學之學生,於原學期已申請本項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但依其條件得申請本項補助額度優於原學期已申請之雜費補助者,得就扣除原學期雜費補助額度後之差額申請補助。

    4、本項補助之申請程序、本署核撥學校經費總額之計算、學生違反補助規定之處理,及學生因故離校時,學校應退還本署之經費比率,準用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第五點及第六點規定。

    四、第二點第二款學校,除其就讀本學程之學生依前點規定免納學費及雜費外,得向本署申請補助;其補助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 開班費用:各年級以班為單位之開班費用,包括鐘點費及行政費用;各群科每年每班之補助基準,規定如附件。

    (二) 輔導分發作業費用:臺北市及高雄市立學校辦理分區實用技能學程輔導分發所需行政作業費用;其補助金額,依實際需求決定。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用技能學程補助基準表

    單位:元

    群別

    第一類群:

    機械、動力機械、電機與電子、土木與建築、設計(工業類)、化工群

    第二類群:

    農業、海事、水產、食品、商業、美容造型、餐旅、設計(商業類)、藝術群

    上課時段

    夜間上課

    日間上課

    夜間上課

    日間上課

    補助金額

    分組實習

    447,200

    746,400

    288,800

    464,800

    未分組實習

    288,800

    464,800

    補助項目原則說明:

    一、夜間上課:

    (一) 鐘點費:

    1、依每週13節,每節400元,全年以11個月計算。

            400元×13節×4週×11個月=228,800元

    2、第一類群因分組實習,需另加實習鐘點費,經查實習科目每週約7-13節,每週約增加9節,全年增加
    400
    元×9節×4週×11個月=158,400
    元

    (二) 行政費(含郵電費、雜支、加班費):每班每月5,000元,全年以12個月計算。

            5,000元×12個月=60,000元

    二、日間上課:

    (一) 鐘點費:

    1、依每週23節,每節400元,全年以11個月計算。

            400元×23節×4週×11個月=404,800元

    2、第一類群因分組實習,需另加實習鐘點費,經查實習科目每週約18-23節,每週約增加16節,全年增加
    400
    元×16節×4週×11個月=281,600
    元

    (二) 行政費(含郵電費、雜支、加班費):每班每月5,000元,全年以12個月計算。

            5,000元×12個月=6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