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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 中華民國107109
    院授主基綜字第1070201218A

    修正「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

    附修正「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

    院  長 賴清德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管理機關為本部,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如下:

    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本部民用航空局。

    二、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本部高速公路局。

    三、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本部鐵道局。

    四、觀光發展基金:本部觀光局。

      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應建立責任中心制度,以確保收入及控制成本,發揮財務管理功能,並使具自償性交通建設達成財務計畫設定之自償比例。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