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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令 |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院授主基綜字第1070201218A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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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
附修正「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
院 長 賴清德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 五 條 本基金之管理機關為本部,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如下:
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本部民用航空局。
二、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本部高速公路局。
三、高速鐵路相關建設基金:本部鐵道局。
四、觀光發展基金:本部觀光局。
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應建立責任中心制度,以確保收入及控制成本,發揮財務管理功能,並使具自償性交通建設達成財務計畫設定之自償比例。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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