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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臺教師(二)字第1070134497B號

    修正「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及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及獎勵要點」

    部  長 葉俊榮

     

    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及獎勵要點修正規定

    一、目的: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師資培育之大學之實習指導教師、實習學生及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教師積極參與教育實習,協助實習學生專業標準理論轉換之實踐力,獎勵其對教育實習貢獻,增進教育實習效能,提升師資培育素質,特提供教育實習績優獎項,並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師資培育之大學實習指導教師、實習學生及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教師。

    三、辦理期程:教育實習績優獎每年辦理一次,其辦理期程如下:

    (一) 報名甄選:每年五月十五日以前。

    (二) 審查作業:每年五月十六日至七月十五日止。

    (三) 審查結果:每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公告得獎名單。

    四、獎項及錄取名額:

    (一) 實習指導教師:

    1、典範獎六人:中等學校師資類科二人、國民小學師資類科二人、幼兒園師資類科一人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一人。

    2、優良獎六人:中等學校師資類科二人、國民小學師資類科二人、幼兒園師資類科一人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一人。

    (二) 實習輔導教師:

    1、卓越獎十三人:中等學校師資類科五人、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四人、幼兒園師資類科二人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二人。

    2、優良獎十三人:中等學校師資類科五人、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四人、幼兒園師資類科二人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二人。

    (三) 實習學生:

    1、楷模獎二十人:

    (1) 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六人、國民小學師資類科三人、幼兒園師資類科二人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一人。

    (2) 依各師資類科取審查積分最高排序:中等學校師資類科四人、國民小學師資類科二人、幼兒園師資類科一人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一人。

    2、優良獎四十人:中等學校師資類科二十人、國民小學師資類科十人、幼兒園師資類科六人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四人。

    (四) 教育實習合作團體:

    1、同心獎六組:中等學校師資類科二組、國民小學師資類科二組、幼兒園師資類科一組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一組。

    2、優良獎六組:中等學校師資類科二組、國民小學師資類科二組、幼兒園師資類科一組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一組。

    (五) 各獎項錄取名額,本部得擇優錄取,並視實際需要酌予增減名額。

    五、參選資格:前一年二月至七月及前一年八月至本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參與及完成教育實習,並符合下列資格,應擇一項目參選,不得重複:

    (一) 個人參選:

    1、實習指導教師:指導實習學生表現卓越,經師資培育之大學推薦。

    2、實習輔導教師:協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輔導實習學生表現卓越,經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聯署推薦。

    3、實習學生:於教育實習期間之表現卓越,且獲實習指導教師及實習輔導教師聯署推薦。

    (二) 團體參選:符合前款各目規定之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及實習學生,不限組成模式,對教育實習三聯關係有具體貢獻、效益及特色者,均得由師資培育之大學或教育實習機構推薦,並由師資培育之大學彙整報名。

    (三) 已獲獎者,自獲獎後應累計三年輔導(指導)教育實習經驗,始得再參選同一獎項。

    六、推薦作業:

    (一) 推薦單位:師資培育之大學、教育實習機構。

    (二) 推薦名額:

    1、實習指導教師:實習指導教師總數在二十五人以下者,得推薦二人;二十六人以上者,每增加十五人得多推薦一人,至多推薦五人。

    2、實習輔導教師:每教育實習機構至多推薦二人。

    3、實習學生:師資培育之大學之實習學生總數在一百人以下者,得推薦二人;超過一百人,每增一百人得再推薦一人;餘數不足一百人者以一百人計,至多推薦七人。

    4、教育實習合作團體: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均得推薦,每教育實習機構至多推薦二組。

    5、前四目各獎項推薦名額,依各師資類科分別計之。

    (三) 推薦程序:

    1、師資培育之大學應組成教育實習績優評選小組(以下簡稱評選小組)公開評選被推薦者,其中評選小組應置評選委員三人至七人,並由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中心之主管擔任召集人;有特殊需求考量,經校長同意得指派一級主管擔任召集人。

    2、評選小組成員同時為被推薦人,校內評選紀錄應註明迴避機制。

    3、已停招,惟仍有實習學生之師資培育之大學,經校長同意,由一級主管擔任評選小組召集人。

    4、評選結果報經校長同意,備文檢附評選結果會議紀錄、推薦總表一式二份及被推薦人資料一式五份,依限送達本部指定之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審;逾期、資料不全或資格不符者,不予受理。

    (四) 推薦資料規格:

    1、被推薦人送審資料,應以A4尺寸膠裝成冊,送審資料內容(包括目錄及基本條件資料)至多不得超過各獎資料頁數限制,並應分別編列頁碼(隔頁紙應計入總頁數);超過資料內容之總頁數限制者,每增一頁扣總分一分。

    2、送審資料應以符合推薦資格期間內容為主,資料內容及規格不符及錯漏字,依實際情形酌予扣分。

    3、實習指導教師送審資料頁數應為十頁至六十頁,內容應呈現教育實習指導理念、指導計畫代表作、訪視或指導紀錄代表作、成果及典範事蹟等。

    4、實習輔導教師送審資料頁數應為十頁至六十頁,內容應呈現教育實習理念、輔導計畫代表作、輔導紀錄代表作、成果及卓越事蹟等。

    5、實習學生送審資料頁數應為三十頁至六十頁,內容應呈現個人之教育實習計畫、課程設計、教學創新、校園人際互動、實習精要紀錄、教育生涯之期許與發展及楷模事蹟等,並得提供十分鐘以內之教學過程光碟影片一式五份。資料內容如有共同創作,應註明貢獻度,並取得其他共同作者之切結同意書。

    6、教育實習合作團體送審資料頁數應為四十頁至六十頁,內容應呈現師資培育之大學與教育實習機構實習輔導相關制度及創新作法、團體間之互動情形與紀錄、教育實習三聯關係在實習輔導上之具體效益及可推廣之模式等。

    7、推薦資料規格:實習學生個人參選由本部統一提供,並於本部全球資訊網/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項下公告;其餘個人參選及團體參選不限定格式,僅須提供第三目、第四目及前目規定之送審資料。

    (五) 被推薦人,應自行選擇一所學校參與推薦,不得重複;違反者,以資格不符論。

    七、評審基準:

    (一) 實習指導教師:

    1、教育實習指導計畫代表作:占二十五分。

    2、教育實習訪視或輔導紀錄代表作:占三十五分。

    3、教育指導典範事蹟:占四十分。

    (二) 實習輔導教師:

    1、教育實習機構之輔導計畫:占十分。

    2、教育實習輔導計畫代表作:占二十分。

    3、教育實習輔導紀錄代表作:占三十分。

    4、教育實習輔導卓越事蹟:占四十分。

    (三) 實習學生:

    1、教育實習楷模事蹟:占三十分。

    2、教育實習計畫:占十分。

    3、課程設計與教學創新之作法:占二十五分。

    4、校園人際互動、教學、導師、行政、研習等精要紀錄及心得:占二十五分。

    5、教育生涯之期許與發展、教育實習檔案(心得)簽證:占十分。

    (四) 教育實習合作團體:

    1、師資培育之大學與教育實習機構實習輔導相關制度及創新作法:占二十分。

    2、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實習學生之互動情形及紀錄:占三十五分。

    3、教育實習三聯關係於實習輔導上之具體效益及可推廣之模式:占四十五分。

    八、評審作業:

    (一) 本部指定之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辦理評審,應組成評審小組:

    1、評審小組置評審委員以十五人為原則,包括本部行政代表一人。

    2、評審委員依推薦案件之師資類科分為四組:中等學校組、國民小學組、幼兒園組及特殊教育學校組;每組評審委員至少二人。

    3、評審委員辦理評審作業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

    (二) 評審程序:

    1、評審原則由評審小組召開會議研議定之。

    2、評審小組以推薦學校所送文件為評審依據,必要時得至被推薦人服務(教育實習)之學校進行實地審查或請被推薦人至指定地點進行面談。

    九、獎勵方式:

    (一) 實習指導教師:

    1、典範獎頒發獎座一座、獎狀一紙及獎金新臺幣二萬元。

    2、優良獎頒發獎狀一紙。

    (二) 實習輔導教師:

    1、卓越獎頒發獎座一座、獎狀一紙及獎金新臺幣二萬元,並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建議學校核敘記功一次。

    2、優良獎頒發獎狀一紙,並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建議學校核敘嘉獎二次。

    (三) 實習學生:

    1、楷模獎頒發獎狀一紙及獎金:依各師資類科取審查積分最高排序,新臺幣二萬元,共計八名,其餘為六千元,共計十二名。

    2、優良獎頒發獎狀一紙。

    (四) 教育實習合作團體:

    1、同心獎每組頒發獎座二座,每組隊員頒發獎狀一紙,並頒發獎金新臺幣十萬元,獎座及獎金之分配由推薦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或教育實習機構自訂;教育實習輔導教師,另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建議學校核敘記功一次。

    2、優良獎每組隊員頒發獎狀一紙;實習輔導教師,另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建議學校核敘嘉獎二次。

    (五) 核發獎金應依規定扣稅(扣稅金額以財政部所定之競賽獎金百分之十計算,如有增減時從其規定辦理)。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獲頒優良獎之獎狀,由本部指定之機關學校或專業機構送達師資培育之大學轉發;獲頒典範獎、卓越獎、楷模獎及同心獎者,由本部另舉行公開表揚頒獎活動。

    十、應遵守及配合辦理事項:

    (一) 尊重本獎評審小組之決議。

    (二) 有被推薦事蹟不實、未具教育實習資格、偽造文書、教育實習過程有不當行為未符本獎精神或有其他干擾評審委員及評審程序等情事,經本部查證屬實者,已受理或已完成評審之案件,應予退件;已獲獎者,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繳原頒贈之獎座、獎狀及獎金。有違法事實者,依各該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三) 得獎者除重大疾病或特殊因素,並經推薦之師資培育之大學或教育實習機構同意代領獎座、獎狀及獎金外,應親自出席本部頒獎典禮;違反者,以自動放棄論。

    (四) 得獎者於公告得獎二年內,應配合本部舉辦相關宣傳與媒體報導等相關活動,並保留參選原始檔案及資料,送本部備查。

    (五) 得獎資料應同意無償、非專屬性授權本部運用圖片與說明文字等相關資料、製作成視聽著作(影片)與數位形式檔案,提供教學、研究與公共服務用途之公開上映、公開播送及網路線上閱覽。如因教學研究之需求,本部得重製該得獎資料。

    (六) 編撰教育實習績優獎示例彙編與辦理教育實習績優獎成果發表及研討會:

    1、本部邀集各獎得獎前六名,編撰教育實習績優獎示例彙編及會議討論,確認撰寫架構,並填寫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書,續傳教育實習經驗,俾供辦理教育實習相關單位參考。

    2、為推廣績優之教育實習三聯關係,凝聚師資培育之實習輔導政策與實務作為之共識,預定辦理一場至二場成果分享及研討會,以推廣教育實習績優事蹟,得獎者應配合參與至少一場。

    (七) 為了解本要點辦理成效,本部得進行歷年得獎者現況追蹤調查,作為未來規劃之參據。

    十一、其他注意事項:

    (一) 所有被推薦者資料,未得獎者,原件檢還;得獎者,有關資料檢還三份,其餘留存本部運用。

    (二) 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推薦及得獎情形,列入下年度相關補助經費額度之參據。

    (三) 實習學生經檢舉且經師資培育之大學認定違反教育實習規定屬實,並報本部核處在案者,不得被推薦參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