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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航港局令 |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航企字第1070063800A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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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交通部航港局補助海運團體推動國際海運組織活動作業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交通部航港局補助海運團體推動國際海運組織活動作業要點」第三點
局 長 謝謂君
交通部航港局補助海運團體推動國際海運組織活動作業要點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本局對國內海運團體之補助總金額以當年度本項預算編列數為限,其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
參加國際海運相關組織之入會費,並以百分之五十為限。
(二)
參加國際海運相關組織之年費,並以百分之五十為限。
(三)
參加國際海運相關組織會議或活動之經濟艙機票,並以票價百分之七十為限。
(四)
其他參與或辦理國際海運相關組織活動費用,並以百分之五十為限。
同一年度,同一申請補助團體依本要點申請之總補助額度,以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為限。
配合國家重大政策由本局指定參與之國際團體,得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受補助團體應配合本局推動國際海運相關事務,參與國際海運相關組織活動,積極參與會務,分享我國經驗,並蒐集最新國際趨勢及其他國家作法,將研析資訊提供本局參考,並配合於本局舉辦之相關會議或活動中分享出國見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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