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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令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文藝字第10730290271號

    修正「文化部地方文化特色及藝文人口培育計畫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地方文化特色及藝文人口培育計畫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  長 鄭麗君

     

    文化部地方文化特色及藝文人口培育計畫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執行重點:

    (一) 藝文教育扎根:鼓勵學生研習及體驗文化藝術活動,有效結合文化與教育資源,落實文化藝術扎根與地方文化特色傳承發展。

    (二) 藝文場館營運升級:

    1、打造縣市文化中心演藝場館以專業劇場模式營運,導入藝術總監並培育專業藝術劇場人才,開發不同族群走進劇場參與藝文活動,擴大藝文消費市場,活絡表演藝術產業鏈之發展,成為藝文體驗教育實踐場館。

    2、提升公立美術館及展示空間之專業營運能量,導入專業策展人及專才培育,強化展覽及藝文教育推廣活動質量,深化藝術史研究,普及藝文資源,落實文化平權,成為民眾藝文生活重要場域。

    (三) 臺灣文化節慶升級:輔導臺灣文化節慶國際化,彰顯臺灣在地文化之獨特元素,形塑文化藝術活動之國際文化識別價值,將支持各縣市提升文化節慶活動之文化內涵、活動品質及精緻程度,以打造在地文化發展之基礎,促進文化觀光及在地產業繁榮。

    四、補助類別:

    (一) 藝文教育扎根

    1、在地藝文特色:

      結合在地既有藝文特色,選定發展之文化藝術內容,建立具地方內涵之文化知能學習與傳習培育機制,落實藝文特色之傳承。宜參酌下列方向規劃:

    (1) 傳承具在地文化獨特性與歷史發展脈絡之藝術文化。

    (2) 串連在地民眾共識,有效結合社區傳習資源及學校教學系統。

    (3) 應具中長期發展願景,從小扎根並帶動轄內區域推廣發展。

    2、文化體驗教育:

      結合轄內藝文工作者、藝文團隊、藝文場域等,規劃適合學校學生之文化體驗內容,並媒合學校運用,啟發學生對文化藝術的感知與興趣。宜參酌下列方向規劃:

    (1) 結合學校正規學習時間辦理,著重有感體驗,引導學生於體驗過程中自主探索。

    (2) 應建立藝文工作者與教育工作者互相激盪的共創機制。

    (3) 媒合藝文工作者、藝文場域及學校課程規劃之供需。

    (二) 藝文場館營運升級

    1、以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文化局處所屬演藝場館、文化中心演藝場館、美術館及展覽空間為範疇。

    2、表演空間:辦理劇場經營管理、採購或製作節目、行銷推廣、藝術總監及專業人力引進及培訓、跨區合作、辦理藝文場館體驗及友善平等參與藝文等表演藝術計畫。場館發展類型分為「社區扎根型」及「專業發展型」。

    (1) 社區扎根型:依藝文發展條件,以區域型態經營、推廣表演活動、人才培育及開拓藝文人口,並提供多元型態表演藝術節目為之藝文扎根為營運方向。

    (2) 專業發展型:具有明確劇場營運目標、專業節目規劃能力、跨區(館)劇場合作或專業表演藝術營運機制及扮演推動藝文體驗教育之實踐場館,以經營專業劇場型態為營運方向。

    3、美術館及展覽空間:辦理美術館及展示空間經營管理、策劃及執行展覽內容、專業策展人及專業人力引進及培訓、館際合作、辦理藝術教育及推廣、推展文化平權、藝術史研究出版等計畫。

    (三) 臺灣文化節慶升級

    1、彰顯在地文化之獨特元素,形塑文化藝術活動之國際文化識別價值,提升文化節慶活動之文化內涵、活動品質及精緻程度,以打造在地文化發展之基礎,促進文化觀光及在地產業繁榮。

    2、參酌下列方向,規劃節慶式推廣計畫:

    (1) 節慶專業經理(策展人、藝術總監)之導入及專業規劃執行。

    (2) 在地文化藝術創作者及藝術工作者之深度參與及展演規劃。

    (3) 在地文化歷史脈絡與文化資源之保存及運用。

    (4) 在地文化品牌專業形象及其國際文化識別價值之塑造。

    (5) 在地社區與民眾共識之建立與參與。

    (6) 周邊產業串聯模式之建立。

    (7) 國際合作及行銷策略之規劃與推動。

    (8) 跨領域及跨行政等各類資源之整合。

    九、補助原則:

    (一) 本要點之經費補助採取競爭型機制,本部依據地方配合款之編列、計畫內容與行政執行力等面向,綜合考量補助額度,計畫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四千五百萬元整為上限,如有實際增加經費需求,由獲補助單位自籌。

    (二) 依「文化部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處理原則」及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級次,補助計畫經費比率之上限如下:

    1、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一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三十五為上限。

    2、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二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六十為上限。

    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三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七十為上限。

    4、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四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八十為上限。

    5、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力狀況屬第五級者:計畫經費百分之九十為上限。

    十一、計畫執行及管考:

    (一) 為加強輔導及督導考核,本部得辦理計畫之執行考核,請各受補助單位按季配合填報管考系統,針對計畫執行情形、成果作報告,以了解實際執行情形。

    (二) 本部於年度內不定期派員訪視,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專家,組成評鑑委員小組實地訪查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執行情形,實地輔導、考核並訪談參與單位之相關人員,俾供日後補助之重要參考依據。

    (三) 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執行開始時,填報年度工作摘要及進度表,另於計畫執行期間,請依實際執行情形填報計畫實際執行進度表,併同申撥款項期程函報本部俾憑追蹤管制進度。

    (四) 各受補助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辦理自評,針對參與學校、場館、團隊等單位的執行過程作妥善、積極的輔導及掌握,落實發展藝文教育扎根、藝文場館營運升級及臺灣文化節慶升級。

    (五) 計畫辦理完成後,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檢附成果報告書一式二份送本部辦理結案手續;若計畫執行完畢時間為十二月,需延遲結案者,得事先函報本部同意,惟仍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辦理核銷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