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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勞動福2字第1070136045號

    修正「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第七點及第十一點附件八,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第七點及第十一點附件八

    部  長 許銘春

     

    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第七點及第十一點附件八修正規定

    七、經費編列標準:

    (一) 講師鐘點費:限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補助二千元。

    (二) 團體諮詢費:限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補助二千元。

    (三) 活動器材費:經費額度視計畫需求編列。

    (四) 印刷費:經費額度視計畫需求編列。

    (五) 宣導品製作費:經費額度視計畫需求編列。

    (六) 空間設備費:經費額度視計畫需求編列。

    (七) 場地租借費:參照「各機關學校及基金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原則」規定,以在企業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洽借場地,每次最高補助二萬元。

    (八) 餐費:午餐與晚餐,每人每餐最高補助一百元,早餐每人每餐最高補助五十元。

    (九) 活動門票費:每人每次最高補助一百元。

    (十) 其他有必要編列之項目費用。

     

    附件(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