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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令 |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勞動福2字第10701360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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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第七點及第十一點附件八,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第七點及第十一點附件八
部 長 許銘春
推動工作與生活平衡補助計畫第七點及第十一點附件八修正規定
七、經費編列標準:
(一)
講師鐘點費:限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補助二千元。
(二)
團體諮詢費:限外聘講師,每小時最高補助二千元。
(三)
活動器材費:經費額度視計畫需求編列。
(四)
印刷費:經費額度視計畫需求編列。
(五)
宣導品製作費:經費額度視計畫需求編列。
(六)
空間設備費:經費額度視計畫需求編列。
(七)
場地租借費:參照「各機關學校及基金赴機關以外處所辦理各類會議及講習訓練原則」規定,以在企業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洽借場地,每次最高補助二萬元。
(八)
餐費:午餐與晚餐,每人每餐最高補助一百元,早餐每人每餐最高補助五十元。
(九)
活動門票費:每人每次最高補助一百元。
(十)
其他有必要編列之項目費用。
附件(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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