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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
    臺教社(一)字第1070187695B號

    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成人基本教育實施原則」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成人基本教育實施原則」第五點

    部  長 葉俊榮

     

    教育部補助辦理成人基本教育實施原則第五點修正規定

    五、實施方式:

    (一) 對象:年滿十五歲以上,不識字或未具國民小學畢業程度之國民及外籍配偶。

    (二) 教材編製:教師自編教材,地方政府視需要研發統一教材,結合學者專家、實務教學經驗者專案研發。

    (三) 成人基本教育班研習方式:

    1、開設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每班以十五人為原則。但地方政府得視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所在地區及失學國民、外籍配偶人口分布情形酌予降低開班人數。

    2、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分初、中、高級班三種,每期授課七十二節,須每週定期授課並於當年度內完成。

    3、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教師由具教師資格者或相關專業人士擔任為原則。

    (四) 評量及證明:由各辦理學校(單位)於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結業前自行實施評量,並發給學習結業證明,以鼓勵其循序進入補習學校或進修學校就讀。

    (五) 註記及通報:地方政府應確實按期辦理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結業生教育程度資料檔之註記、通報及管理作業。

    (六) 地方政府應結合運用社區及學校志工資源,協助孩童照顧相關事宜,促進外籍配偶積極參與成人基本教育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