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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
中華民國107年11月5日
臺教高(一)字第1070189046B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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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私立學術研究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實施辦法」第十條,名稱並修正為「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私立學術研究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附修正「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私立學術研究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十條
部 長 葉俊榮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私立學術研究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十條修正條文
第 十 條 學校、機構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為宣傳、推廣或行銷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其所屬學校、機構立案名稱及個人資料來源。
學校、機構於首次利用個人資料為宣傳、推廣或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宣傳、推廣或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當事人表示拒絕宣傳、推廣或行銷後,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宣傳、推廣或行銷,並周知所屬人員。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私立學術研究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實施辦法第十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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