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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令 |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交航字第1075015473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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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之三。
附修正「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之三
部 長 吳宏謀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之三修正條文
第二十九條之三
民用航空運輸業停業或結束營業前,應檢附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核准,並於核准之日起六十日後始得停業或結束營業。
前項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之航班及時程規劃。
二、第十三條之一所定乘客處理機制。
三、國內定期航線接替運能規劃。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之三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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