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每日即時刊登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布之法令規章等資訊

    對於本網站提供之相關資訊,如有任何疑義,請逕向公(發)布機關洽詢。
    交通部令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交航字第10750154731號

    修正「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之三。

    附修正「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之三

    部  長 吳宏謀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之三修正條文

    第二十九條之三      民用航空運輸業停業或結束營業前,應檢附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向民航局申請,核轉交通部核准,並於核准之日起六十日後始得停業或結束營業。

      前項停業或結束營業計畫,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定期或不定期航空運輸業務之航班及時程規劃。

    二、第十三條之一所定乘客處理機制。

    三、國內定期航線接替運能規劃。

     

     

    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二十九條之三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