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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令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文交字第10730319902號

    修正「文化部補助文化團體及個人參與多面向拓展文化交流處理要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文化部補助文化團體及個人參與多面向拓展文化交流處理要點」第四點

    部  長 鄭麗君

     

    文化部補助文化團體及個人參與多面向拓展文化交流處理要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補助範圍及經費用途

    (一) 補助範圍以赴國外、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參加文化藝術節慶、藝文活動、會議、展覽、演出、文化領域相關國際組織活動或其他依本部認定之文化交流活動為限。

    (二) 經費用途為補助計畫所需之經常性支出等經費項目,但不包括受補助單位之人事行政管理費及購置設備等資本門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