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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令 |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防檢三字第1071489094A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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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綠竹種苗病毒檢定驗證作業須知」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綠竹種苗病害驗證作業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綠竹種苗病害驗證作業須知」部分規定
局 長 馮海東
綠竹種苗病害驗證作業須知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為防止病害藉由綠竹種苗傳播蔓延,以提昇綠竹種苗品質,特訂定本須知。
三、為辦理綠竹種苗病害驗證業務,分別由下列機關辦理相關作業:
(一)
受理機關: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負責申請案之受理及發證事宜。
(二)
檢查機關: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臺南場)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負責繁殖圃之設置、操作管理及種苗查驗之檢查工作。
(三)
檢定機關:由臺南場負責病害之檢定工作。
四、申請綠竹種苗病害驗證者,應於其繁殖圃設置前及供苗前二個月,填具申請書並繳交申請費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其驗證結果由受理機關通知申請者,符合規定之種苗於申請者繳交檢定費後由受理機關另核發證明書。
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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