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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令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防檢三字第1071489094A號

    修正「綠竹種苗病毒檢定驗證作業須知」部分規定,名稱並修正為「綠竹種苗病害驗證作業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綠竹種苗病害驗證作業須知」部分規定

    局  長 馮海東

     

    綠竹種苗病害驗證作業須知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為防止病害藉由綠竹種苗傳播蔓延,以提昇綠竹種苗品質,特訂定本須知。

    三、為辦理綠竹種苗病害驗證業務,分別由下列機關辦理相關作業:

    (一) 受理機關: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負責申請案之受理及發證事宜。

    (二) 檢查機關: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臺南區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臺南場)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桃園區農業改良場負責繁殖圃之設置、操作管理及種苗查驗之檢查工作。

    (三) 檢定機關:由臺南場負責病害之檢定工作。

    四、申請綠竹種苗病害驗證者,應於其繁殖圃設置前及供苗前二個月,填具申請書並繳交申請費向受理機關提出申請。其驗證結果由受理機關通知申請者,符合規定之種苗於申請者繳交檢定費後由受理機關另核發證明書。

    九、(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