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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臺教學(二)字第1070197272B號

    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原則」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補助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原則」第三點、第四點

    部  長 葉俊榮

     

    教育部補助辦理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原則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三、補助原則:

    (一) 以部分補助為原則:

    1、對公私立大專校院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九十五。

    2、對民間團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活動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且每年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八十萬元為原則。

    3、對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補助款,應依其財力級次給予不同補助比率,且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百分之九十。

    (1) 財力級次第一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五十。

    (2) 財力級次第二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六十。

    (3) 財力級次第三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七十。

    (4) 財力級次第四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八十。

    (5) 財力級次第五級者,最高補助比率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九十。

    (二) 各項工作經費編列基準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經費編列基準表辦理。

    四、補助項目:

    (一) 公私立大專校院部分:

    1、大專校院學生事務工作:

    (1) 大專校院四區學生事務工作計畫。

    (2) 公立大專校院辦理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特色主題計畫(限公立大專校院申請)。

    (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社區法治教育(限設有法律系所之大學校院申請,工作項目以協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社區辦理各校法治教育活動為主)。

    (4) 大專校院品德教育推廣與深耕學校相關活動。

    (5) 大專校院學生社團帶動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社團發展及服務學習。

    (6) 其他學生事務工作相關活動。

    2、大專校院學生輔導工作:

    (1) 大專校院四區學生輔導工作計畫:學生輔導工作協調與督導、輔導知能、心理諮商、生涯輔導、性別平等教育及生命教育相關活動等。

    (2) 性別平等教育。

    (3) 生命教育。

    (4) 其他學生輔導工作相關活動。

    3、大專校院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學推動計畫:

    (1) 情感教育課程與教學相關活動。

    (2) 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學開發及推動策略研究計畫。

    (3) 大專校院所設「性別相關研究中心」或「性別相關系所」辦理課程教學推動或教材教法研發計畫。

    (4) 其他性別平等教育課程教學推動計畫。

    (二) 民間團體:

    1、大專校院學生人權法治教育宣導活動。

    2、大專校院品德教育宣導活動。

    3、結合大專校院學生社團之社區服務或中小學服務活動。

    4、大專校院生命教育與憂鬱自傷防治宣導活動。

    5、大專校院性別平等教育宣導活動(以法規宣導、校園學生懷孕事件處理之研討、校園性別事件之防治、特教學生之性別平等教育、性別少數團體權益倡議、情感教育、媒體識讀、同志教育、多元家庭、性教育、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性霸凌防治、不同性別者之貢獻與成就為主)。

    6、其他大專校院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相關活動(以學生網路沈迷不當使用之輔導及學生生涯輔導活動為主)。

    (三) 直轄市、縣(市)政府: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相關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