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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電影人才培訓輔導要點」第十點、第十一點,溯自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電影人才培訓輔導要點」第十點、第十一點
局 長 徐宜君
電影人才培訓輔導要點第十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
十、獲補助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
(一)
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或以不正當手段影響審查委員之公正性、獲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獲領補助金。
(二)
獲補助者不得將獲補助金資格或企畫書之全部或一部轉讓予他人。
(三)
獲補助者應依本局核定之補助案企畫書內容確實執行。其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局申請變更,經本局同意後,始得據以執行。但因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致補助案企畫書內容有變更必要者,獲補助者應於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獲補助者之事由發生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變更。
(四)
獲補助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單項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獲補助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獲補助者應通知本局監辦並接受本局監督,且獲補助者於申請補助金審核時,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
(五)
獲補助者辦理補助案活動,應無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
(六)
獲補助者應依前點第一款、第八款規定之期限及本局指定之期限,檢附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局申請核撥及撥付補助金。文件不全者,應依本局書面通知限期補正。
(七)
獲本局第二點第一款至第三款各類別補助者,應於媒體宣傳、文宣載明本局為指導單位。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附負擔補助處分函時,前開媒體宣傳、文宣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八)
本局於獲補助案執行期間得派員實地查核,要求獲補助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獲補助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獲補助者並應依本局意見確實執行。
(九)
獲補助者規劃相關宣傳活動、文宣及媒體露出時,如涉及政策宣導,不得違反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並應標示為「廣告」。但獲補助者接獲本局附負擔補助處分函時,前開媒體宣傳、文宣已執行完畢或製作完成者,不在此限。
(十)
獲補助活動涉及之各類所得,獲補助者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
獲補助案結案時如有結餘款,獲補助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局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局。
十一、獲補助者違反負擔規定之處置
(一)
違反前點第一款規定者,本局應撤銷或廢止其獲補助金資格;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資格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局電影人才培訓補助,並不得以相同企畫書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二)
違反前點第二款,或放棄執行獲補助案或補助金受領資格者者,本局應廢止其補助金受領資格。
(三)
違反前點第三款至第十款規定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廢止其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不予核銷相關經費。
(四)
經本局撤銷、廢止一部或全部補助金受領資格,或禁止核銷相關經費者,本局不支付補助金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補助金已獲核撥者,並應於本局指定期限內無息繳回,且溢領之補助金未完全繳回本局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五)
獲補助者未依前點第十一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局前,本局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局任何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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