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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臺教國署高字第1070151729B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立高級中等學校充實學生自主學習空間及設施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充實學生自主學習空間及設施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充實學生自主學習空間及設施作業要點」

    代理署長 許麗娟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充實學生自主學習空間及設施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一、宗旨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所定「自發、互動、共好」基本理念,補助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充實學生自主學習空間及設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目的

      依本要點補助學校之目的如下:

    (一) 改善學校空間,充實學生自主學習環境,發揮學生自發學習之精神。

    (二) 強化圖書館功能,充實學習資源,提升學生資料蒐集及E化學習能力。

    (三) 建置合作學習環境,鼓勵學生互助合作,拓展學習領域及深度,提升探究及創造能力。

    三、補助項目

      本要點補助之項目及優先順序如下:

    (一) 建置自主及合作學習空間

      優先調整圖書館空間配置,必要時並得改善其他空間;其調整及改善項目如下:

    1、設計裝修。

    2、設施、設備。

    3、網路環境。

    (二) 充實自主及合作學習資源

    1、建置或充實數位資源:包括電子書、電子資料庫或知識庫、數位典藏、線上影音資料、線上學習系統、電腦軟體及其他利於協助學生自主學習之數位資源。

    2、充實圖書館館藏:包括專題研究或專題實作相關課程之館藏。

    (三) 改善自主及合作學習相關設備:包括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投影機、液晶電視、數位相機、數位攝影機及其他相關設備。

      學校規劃前項空間及設施,宜兼顧學生數位學習之需求,提供多元用途,提升使用效益。

    四、申請及審查作業

      學校應依本署規定,檢具申請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向本署申請補助。如已獲教育部或本署相關計畫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本署受理申請後,得邀請學者專家進行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學校;審查通過者,由本署視年度預算核定計畫書及補助金額;未通過者,不予補助。

    五、補助原則及比率

      本要點補助經費,以每校核定新臺幣二百萬元為限,以資本門為優先;經常門以物品費、軟體、軟體授權費為原則。補助比率規定如下:

    (一) 國立學校:依核定金額全額補助。

    (二) 私立學校:依核定金額最高補助百分之五十。

      本署得視年度預算、天然災害情形或其他特殊需要,調整前項補助額度及比率。

    六、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

      本要點補助經費之請撥及核銷,規定如下:

    (一) 計畫經費請撥、支用及核結,應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於計畫核定執行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檢具成果報告、經費收支結算表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報本署辦理核結作業。

    (二) 前款成果報告,應包括各補助項目之執行概況、執行成果(包括施工前、後照片)、用途說明、使用效益、檢討及建議等。

    (三) 執行後變更計畫內容或新增經費項目者,應報本署核定後,始得為之。

    (四) 採購招標後有結餘款者,以支用於經核定計畫書所編列之項目為限。

    (五) 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支應於學校其他例行性項目。

    (六) 原始支出憑證留學校備查;其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五者,應於本署規定期限內繳回餘款。

    (七) 計畫經費結餘款之處理:

    1、國立學校:未執行項目之經費,應全數繳回;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五者,其結餘款應全數繳回。

    2、私立學校:依本署補助金額占核定金額之比率繳回。

    七、執行績效訪查

      本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不定期訪視學校執行績效;必要時,得聘請專家學者專案查核,作為相關經費補助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