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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外交部補助民間團體從事國際交流及活動要點」第八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外交部補助民間團體從事國際交流及活動要點」第八點、第十點
部 長 吳釗燮 公出
政務次長 謝武樵 代行
外交部補助民間團體從事國際交流及活動要點第八點、第十點修正規定
八、接受補助之民間團體應於會議或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送本部核銷、撥款:
(一)
會議或活動舉辦情形及成果報告書(含電子檔)並檢附成果報告書之「著作權授權同意書」。
(二)
領據,應註明補助單位、受補助之活動名稱及補助項目、受補助金額、具領人(列明受補助單位全銜、統一編號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並加蓋印信)。
(三)
收支清單,應列明全案實際收入、支出項目明細及其他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
(四)
支出憑證正本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黏貼於黏存單,並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兩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經受補助單位負責人、會計及經辦人核章後依序裝訂。如補助機票款,應檢附機票票根或電子機票、國際線航空機票購票證明單或旅行業代收轉付收據及登機證存根或其他足資證明出國事實之護照影本或航空公司所開立之搭機證明。
(五)
匯撥補助經費之金融機構及分行名稱、帳戶戶名、帳號及存摺封面影本。經核定補助之活動計畫非經本部同意,不得任意變更,其因故取消計畫,須備文說明並繳回活動補助款;因故無法於規定期限內報核,應於期限截止前向本部申請展延,並在本部衡酌可延展期限內,完成結報。未依限報核,復未申請展延者,本部得逕予註銷該筆補助款。
民間團體接受本部補助經費,於受補助案件結案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如有結餘款或衍生利息等其他收入,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或坐扣。
十、本部因推動外交事務需要或民間團體部分董監事指定由政府官員擔任等特殊政務考量,得以特案方式補助特定民間團體辦理相關事務,其補助金額、內容及範圍,由本部業務主管單位簽請部次長核定,不受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點之限制。其補助經費核銷之程序,由本部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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