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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令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台財關字第10710183292號

    修正「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

    部  長 蘇建榮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得銷售外國商品及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保稅工廠、加工出口區、科學園區、農業科技園區、自由貿易港區及課稅區之產品。

    第七條之一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符合下列各款規定,得向海關申請核准實施自主管理:

    一、制度完善,營運正常及管理良好,對保稅貨物之進、銷貨有關資料設有完整之電腦控管作業流程。

    二、業者無積欠已確定之稅額及罰鍰。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三、具備完整點驗及門禁管制作業程序,以控管保稅貨物之進出。

    第  十二  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經核准設置後,不具第七條規定之條件者,海關應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其登記。但海關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廢止登記者,無須命限期改正。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經核准實施自主管理後,不具第七條之一規定之條件者,海關應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廢止其自主管理。

    第  十六  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提貨處及其自用保稅倉庫間保稅貨物之移運,應將移倉申請書(含裝箱單明細)電子資料傳輸至海關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系統,經系統回應記錄有案憑以移運。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連線中斷等事由,致未能傳輸者,應先報經監管海關核准後始得先行移運,並於系統恢復後儘速傳輸。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與其提貨處設置於同一離島地區之不同島嶼者,前項保稅貨物經監管海關核准,得自其自用保稅倉庫移運至提貨處,並應於移倉申請書(含裝箱單明細)加列售貨單號碼及售貨單項次傳輸至海關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系統。

      前二項保稅貨物應於移運前檢附移倉申請書(含裝箱單明細)一式三份,一份移出單位留存,一份移入單位留存,一份供海關查核,經專責人員核對無訛後辦理加封,監管海關得視需要辦理押運。

      第一項及第二項保稅貨物之移運,應以保稅運貨工具依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規定辦理。但移出入處所均設於同一機場、港口管制區內,或經監管海關核准免以保稅運貨工具移運者,不適用之。

    第二十一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貨時,應要求購貨人出示護照、外僑居留證、旅行證件或身分證明文件,經核對旅客身分無訛後,始得銷售。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公開標示貨物銷售價格。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貨時,應以電腦列印四聯售貨單,並應經購貨人簽名,第一聯交購貨人收執,作提貨用,第二聯由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送提貨處,供提貨核對,並供海關抽核,第三聯交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作為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並得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儲存替代,第四聯由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留存,供海關事後查核。但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位於機場或港口管制區內且未設提貨處者,得免列印售貨單第二聯。

      前項所定售貨單應載明旅客所乘運輸工具名稱或航班、旅客身分證統一編號,非中華民國籍旅客應登錄旅行證件、外僑居留證統一證號或護照號碼。

    第二十七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及其存儲於自用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應每年由海關派員會同辦理一次年度盤存。其盤存得事先申請海關核准委由會計師辦理並簽證,海關得派員會同辦理。

      年度盤存之盤存日期,除特殊情形得事先報經監管海關核准提前或延長外,其日期距上年度盤存日期,最短不得少於十個月,最長不得超過十四個月;海關必要時並得隨時盤存,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配合辦理。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於年度盤存日之翌日起一週內將盤存清冊(委由會計師盤存者連同簽證報告)報監管海關審核,並將盤存清冊傳輸至關港貿單一窗口電腦系統。

      第一項盤存,事後發現錯誤時,得由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在該項貨物未動用前向海關申請複查,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准予更正。但逾盤存日之翌日起算十四日申請者,不予受理。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於年度盤存日之翌日起算二個月內,根據上年度結算報告表,本年度盤存清冊、帳冊、進出口報單、移倉申請書及其他進出倉紀錄、報廢數等以電腦編製結算報告表,並檢送結算報告表紙本一份,電子媒體儲存檔案二份交監管海關審核。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年度盤存得申請海關核准實施不停工盤存或非上班時間盤存。申請非上班時間盤存者,海關應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規定徵收盤存特別處理費。

    第二十九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帳冊及報表,應於年度盤存結案後,保存十年;其相關憑證保存五年。

      前項相關憑證,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得於盤存結案後報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按序儲存後,依規定年限保存,其原始單證得予銷毀。銷毀後,監管海關查案須列印單證及有關文件時,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負責提供,不得拒絕。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部分條文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