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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 中華民國1071224
    臺教授體部字第1070045268B

    修正「補助運動服務產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品牌辦法」,名稱並修正為「補助運動事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辦法」。

    附修正「補助運動事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辦法」

    部  長 葉俊榮

     

    補助運動事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辦法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單位:指從事運動產業之法人、合夥或獨資,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補助者。

    二、關鍵技術:指對運動產業之創新及發展,具有重要影響之技術。

    三、國際或自有品牌:指申請單位取得其他國家或我國運動產業相關商標權之品牌。

    第 三 條  申請單位依本辦法申請引進關鍵技術補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設立、登記三年以上且中華民國國民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最近三年無欠繳應納稅捐。

    三、財務健全,且非屬金融機構拒絕往來戶;申請單位為公司者,其公司淨值應為正值。

    四、最近三年內未有執行政府計畫或採購之重大違失紀錄,或受停權處分且其停權期間尚未屆滿。

      申請單位依本辦法申請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補助者,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前項規定。

    二、運動品牌已取得其他國家或我國商標權。

    第 四 條  申請單位,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計畫及下列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

    一、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符合前條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自願接受本部實地稽查執行情形同意書。

      前項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

    二、計畫內容及實施方法;關鍵技術或品牌有授權第三人使用時,其方式及期程。

    三、引進關鍵技術者,具體敘明擬引進之關鍵技術對我國運動發展之重要性;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者,檢附包括市場調查及產業行銷之相關品牌發展策略。

    四、執行時程及進度。

    五、人力配置。

    六、所需經費預算。

    七、預期效益。

    八、其他本部指定之事項。

    第 五 條  本部得邀集運動產業領域專家學者、業界人士及機關代表,審查前條第一項申請案。

      申請案經審查通過後,由本部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並以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第 六 條  申請案之審查基準如下:

    一、計畫完整性。

    二、計畫可行性。

    三、計畫效益性。

    四、經費合理性。

      前項申請案,本部得依核定計畫所需經費,核給全部或一部之補助。

    第 七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返還補助之一部或全部:

    一、未符合第三條所定條件。

    二、申請文件、資料或計畫內容有虛偽不實。

    三、同一申請案已獲得政府機關(構)獎助。

    四、未依核定計畫執行。

    五、違反本部就補助之核定所為之附款。

    第 八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補助運動事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辦法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