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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要點」第四點及第三點附表一至附表三,除第三點附表一至附表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要點」第四點及第三點附表一至附表三
部 長 許銘春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服務品質評鑑要點第四點及第三點附表一至附表三修正規定
四、本要點所定受評鑑對象、評鑑範圍、評鑑期間及評鑑成績公告日期如下:
(一)
評鑑對象:當年度之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設立之仲介機構(含受停業處分及暫停營業);其設有分支機構者,並就當年度辦理從事仲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聘僱許可(初次、重招、遞補、承接)申請案之分支機構,擇一為評鑑對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年度不納入評鑑對象:
1、經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跨國人力仲介業務服務品質優良選拔表揚計畫得獎之仲介機構,並於得獎之次年二月底前向本部提出申請者。
2、仲介機構或其分支機構曾有拒絕評鑑或最近二次公告之評鑑成績為C級者。
3、仲介機構當年度之前二年度評鑑成績均為A級,且當年度及評鑑期間未因違反就業服務法受處分、經起訴或有罪判決者。
4、符合前款規定不納入評鑑之仲介機構,於最近一次不納入評鑑之次年度評鑑成績為A級,且當年度及評鑑期間未因違反就業服務法受處分、經起訴或有罪判決者。
(二)
評鑑範圍: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辦理之雇主及從事工作之外國人相關資料。
(三)
評鑑期間:當年度之次一年度一月一日至九月十五日止。仲介機構因故不能於執行單位書面通知評鑑日期接受評鑑者,應於通知書送達後三日內附理由向執行單位申請更改評鑑日期,其申請更改之評鑑日期不得逾原通知之評鑑日期次日起算十四日,並以一次為限。
(四)
評鑑成績公告日期:當年度之次一年度十月三十一日,該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成績公告日;該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為成績公告日;該日遇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者,順延之。
附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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