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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令 |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防檢四字第1071494876A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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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第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第四點
局 長 馮海東
違反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第四點修正規定
四、前二點所指第二次以上違規裁罰次數論計,係以行為人第一次裁罰處分合法送達之次日起計算行為數,三年內再違反同一條項規定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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