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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臺教國署學字第1070164749B號

    訂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青少年諮詢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青少年諮詢會設置要點」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青少年諮詢會設置要點

    108年1月7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70164749B號令訂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青少年參與教育公共事務及廣徵青少年教育公共事務之建言,提供本署政策諮詢管道,設置本署青少年諮詢會(以下簡稱本會),並為規範本會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提供青少年之國民及學前基本教育建言平臺。

    (二) 倡導青少年之國民及學前基本教育公共參與。

    (三) 協助諮詢擬訂與推動青少年相關教育政策及計畫。

    (四) 協助學校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發展。

    三、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署署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召集人指定本署主管業務之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署署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 青少年代表十一人至十三人:透過公開報名及遴選規定,遴聘十二歲至二十四歲青少年為之。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不得少於上開員額之二分之一。

    (二) 機關代表四人:由本署高中及高職教育組、國中小及學前教育組、原住民與少數族群特殊教育組,及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單位主管兼任。

             本署得聘專家、學者,及學校代表若干人,擔任本會顧問並列席之。

             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其為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其本職調整。

             前項委員於任期中因故出缺時,本署署長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但出缺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聘。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單位主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召集人依工作性質,就本署相關單位人員派兼之。

    六、本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擔任主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擔任主席時,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

             本會必要時設工作分組,由召集人指派委員擔任主持人,負責本會有關任務議題之研討及規劃。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以機關代表出任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發言及表決。

             本會召開會議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構)、學校人員列席。

             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七、本會決議事項,經本署核定後,應分送各相關單位執行,並列管追蹤執行進度。

    八、本會對外行文,以本署名義行之。

    九、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本署編列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