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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令 |
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臺教文(六)字第1070203440B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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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七點、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七點、第九點
代理部長 姚立德
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七點、第九點修正規定
二、參加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認證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合格且符合本考試外語能力認定基準者,由本部發給「教育部對外華語教學能力證書」(以下簡稱本證書)。
前項外語能力認定基準,由本部於本考試簡章中定之。
七、本考試應試科目為:漢語語言學、華語文教學、華人社會與文化、國文及華語口語與表達。
前項應試科目如有變更,本部應於考試舉行一年前公告之。
九、依本部辦理國內大學校院華語教學系所及學位學程評核作業要點規定評核通過之國內大學校院,其華語教學系、所及學位學程特定學年入學(詳列於本考試簡章附錄)之畢業生,於該評核作業要點廢止後參加本考試者,得憑系所或學位學程畢業證書申請免考漢語語言學、華語文教學及華人社會與文化三項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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