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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令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臺教國署國字第1080002491B號

    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實驗教育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實驗教育要點」部分規定

    署  長 彭富源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實驗教育要點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各級政府發展實驗教育,並協助辦理下列實驗教育之學校或機構,特訂定本要點:

    (一) 學校(以下併稱實驗學校):

    1、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2、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委託私人辦理公立學校且實施實驗教育者。

    (二) 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機構實驗教育之實驗教育機構。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施行前,已依地方自治條例委託私人辦理之公立實驗學校,視同前項第一款規定學校。

    八、申請本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 第三點至第五點申請對象應擬具計畫及經費需求表,地方政府所轄公、私立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向各該政府提出,經各該政府初審彙整送本署,教育部所屬學校及其他申請對象,逕向本署提出申請。

    (二) 第三點及第四點申請對象,其申請案應於每年五月一日前提出;第五點申請對象,應於研習活動辦理二個月前提出。

    (三) 前款申請對象,依本署核定之計畫、經費額度及期限執行;申請本補助之項目,應為計畫內容所需,與計畫執行無關之設備或其他項目,不得申請;申請者應考量現有設施、設備,避免重複購置。

    九、前點申請案,得由本署成立審查小組或委由專責機構、學校,依其計畫內實驗教育之特定教育理念,或委託私人辦理之必要性、合理性及可行性,進行審查。

             申請計畫應包含目的、內容、工作執行項目與期程規劃、預期效益、成果檢核(第一年申請計畫請敘明成果檢核之構想)及經費編列說明。

             第四點申請對象於前項規定之內容項目內,應詳述實驗教育理念及系統課程架構。

             經前項審查通過者,由本署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地方政府所轄公、私立學校及實驗教育機構,由本署通知各該政府,並由各該政府通知各該學校及機構;教育部主管之學校及其他申請對象,由本署逕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