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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令 |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
衛授食字第10713038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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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附修正「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部 長 陳時中
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
十一
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六款所稱逾保存期限,係指保存期限已逾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之有效日期。
第
十二
條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所定健康食品應標示之事項,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之標示字體,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
健康食品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總說明及對照表(請參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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